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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服務處辦理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案件稽核及評比作業規定
民國 102 年 06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強化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
  安置辦法,辦理榮民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案件之效能,以提昇業
  務品質,保障榮民權益,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會辦理稽核及評比之實施方式如下:
(一)每月針對榮服處核定就養案件,全部事前稽核。
(二)每季發布檢查缺失及分數,對於未送事前稽核或因審核錯誤必
   須重行處分案件以零分計算,並將重行處分案件報會備查。
(三)每年度辦理評比,以各榮服處稽核總案件數之平均分數(計算
   至小數點後二位)為基準,排定等第並辦理獎懲。
(四)另依各榮服處年度稽核總案件數區分組別辦理評比:
  1、甲組:一百零一件以上單位。
  2、乙組:五十一至一百件之單位。
  3、丙組:五十件以下單位。
三、就養案件評比,每案以九十分為基本分,按就養案件稽核檢查表
  (附件一)所列項目加(扣)分,檢查內容區分如下:
(一)處理流程時效性。
(二)案卷及資料齊全度。
(三)訪查表詳實度。
(四)全家人口之計算。
(五)所得計算正確性。
(六)財產計算正確性。 
  整體服務滿意度及重大事項,由本會按檢查表(附件二)統一列
  管,每季及每年度納入評核。

四、評比等第:
(一)優等。(平均分數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平均分數八十五分至九十分未滿者)
(三)乙等。(平均分數六十分至八十五分未滿者)
(四)丙等。(未達六十分者)

五、獎懲:
(一)評比成績各組取第一名,機構頒發「獎座」乙座表揚。
(二)評比等第為優等者,承辦人嘉獎二次,直屬業務主管嘉獎一次。
(三)評比等第為甲等者,承辦人嘉獎一次,直屬業務主管列入個人平
   時考核存記,作為年終考績參考。
(四)評比等第為丙等者,承辦人及直屬業務主管各申誡一次。

六、輔導:評比等第為丙等者,由本會管制定期輔導改善,並請被輔導
  之榮服處將改善情形於本會每季服務機構工作會報中提報。

七、辦理就養案件,如涉及不法情事者,一律移送檢調單位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