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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視訊會議系統管理要點
民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法規內容:
 

一、  目的: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視訊會議系統之順利運作,並明維護與操作分工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  視訊會議系統設置

()會本部:

1.大型視訊會議系統:設置二套,固定設置於榮光大樓十一及十五樓會議室,提供三十人以下使用

2.小型視訊會議系統:設置二套,提五人以下機動使用

()附屬機構:

1.服務、安養機構:設置一套,提供五人以下機動使用之小型視訊會議系統。

2.醫療機構:使用現有之視訊會議系統。

3.農林機構、訓練中心及其他機構:視業務需要設置。

三、  維護與操作:

()視訊會議系統維護:

本會及附屬機構由資訊單位或資訊業務人負責軟硬體維護。

()視訊會議系統操作:

會本部各處(室、會)及附屬機構,應指派專責操作人員,於召開及參與會議時,負責開機、測試、協助會議進行、狀況排除及結束關機。

四、  帳號管理:

()醫療機構:統一由台北榮民總醫院賦與專責操作人員帳號。

()會本部各處(室、會)、服務、安養、農林機構、訓練中心及其他機構,由本會資訊單位賦與專責操作人員帳號。

五、  教育訓練:

     為使本系統之維護與操作人員熟練,每年本會或榮民總醫院之資訊   
  單位辦理
定期或不定期辦理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