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加強醫療服務,
疏通就醫管道,調節醫院床位,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會各醫療機構,必須充分利用所有床位,收療榮民病患,各榮民醫
院(以下稱榮院)對於急重症患者,必須進一步治療時,應立即協調
床位轉送榮民總醫院(以下稱榮總)住院治療,榮總一般慢性疾病,
經檢查治療告一段落,病情穩定後尚須繼續療養者,應依疾病分類儘
速轉往相關榮院療養,以達醫院床位靈活調節與充分運用之目的。
三、榮總各科榮民病患,經治療告一段落,病情穩定後,由各該科填具轉
院申請書及病歷摘要各一份,送住院組先與待轉送之榮院電話密切協
調安排轉院,並於轉院三日前轉知患者或親友,同時電話通知接收醫
院,約定某月某日轉送病患若干人,並請備妥床位收療,床位未備妥
前,不得逕行轉送。
四、接收醫院接獲榮總通知後,應即轉知有關各科室,並簽報院長優先收
容,如遇大批患者,一時確無床位收醫,得立即以電話通知榮總,改
轉其他榮院或減少轉送人數,或延期轉送,或電話與第六處第一科連
絡,使接收醫院先轉部份患者至附近其他醫院,俾提供足夠床位,以
收容榮總轉來患者。
五、榮總或各榮院如有緊急收容大批重症病患,為騰出床位,須立即轉送
大批患者至其他榮民醫院,而其他榮院收容亦有困難時,應透過第六
處第一科採取措施,協調各榮院調配床位收容之。
六、各榮院住院病患,如病情需要,須至榮總作進一步檢查與治療時,得
將患者病歷摘要及X光片等,函請榮總檢定後,再決定病患收醫作業
。
七、榮總接到榮院轉醫病患函件,住院組應即會知各有關部科,約定日期
轉院就醫,並電話通知轉送醫院。
八、榮院轉送榮總之病患,先至急診室掛號,再至註冊室調出原送之病歷
摘要,併同有關資料,送達相關部、科檢診後優先決定收醫,如當時
無空床位收醫,可暫往急診室待床(視同轉院收醫)。
九、榮總及各榮院,相互轉院病患,應持有病歷摘要轉院會銜名冊,銜接
日期辦理住院,避免在門診檢查多費時間,延誤治療。
十、凡醫院互相轉院之榮民病患,一律比照急診處理,不得藉故拖延。
十一、病患轉院之護送人,於抵達收醫單位時,應即查詢該院有無出院之
病患,利用回程車輛帶回。
十二、榮民病患經醫師檢診後,合於住院治療或轉院療養者,應尊重醫囑
之決定轉院,不得無故拒絕,如有無故而不接受勸告者,得通知出
院返家療養。
十三、各醫療機構之慢性病榮民患者(含輕度身心障礙者),如經治療告
一段落,病情穩定,已無治療之需,可辦出院時,由醫院鑑定許可
後轉榮家安養並副知本會。
十四、榮總及各榮院,對於護送病患之公差人員,應妥予協助,必要時得
協助解決膳宿等問題。
十五、榮民病患轉院若租借民間救護車資,請向本會檢據核實結報,不得
向榮民收取任何費用。
十六、隨車醫護人員駕駛之差旅、誤餐及油料費,請依行政程序按規定申
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