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所屬各醫療機構(以下稱
各級榮院)為醫療上之需要進行榮民病患轉院作業服務,疏通就醫管
道,調節醫院床位,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指之相互轉院,係指於各級榮院就診之榮民病患,經醫師評
估因病情需要及分級醫療原則之轉院,應依衛生主管機關及本會之轉
診相關規定辦理。
三、各榮民總醫院分院(以下稱分院)對於急重症患者,必須進一步治療
時,應立即協調床位轉送榮民總醫院(以下稱榮總)住院治療,經治
療告一段落,病情穩定後尚須繼續療養者,應依疾病分類儘速轉往分
院療養。
四、接收分院接獲榮總通知後,應即轉知有關各科室優先收容,如遇大批
患者,一時確無床位收醫,得立即以電話通知榮總,改轉其他分院或
減少轉送人數,或延期轉送,如有收容或協調之困難,應通知本會就
醫保健處採取措施。
五、凡醫院互相轉院之榮民病患 ,一律比照急診處理,不得藉故拖延。
六、病患轉院之護送人,於抵達收醫單位時,應即查詢該院有無出院之病
患,利用回程車輛帶回。
七、各級榮院對於護送病患之公差人員,應妥予協助,必要時得協助解決
膳宿等問題。
八、各級榮院依第二點規定辦理榮民病患轉院所需救護車資(含租借民間
救護車),由本會補助之各項公共衛生政策公務預算內支應,不得向
榮民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