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健全附屬榮民總醫院
所屬分院(以下稱分院)及榮民醫院(以下稱榮院)公務預算病床之管理機
制,以提昇榮民長期照護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規定。
二、適用對象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退除役官兵(以下稱就養榮民)。
(二)玉里榮院貧困無依榮民(遺)眷(已簽奉核定)。
(三)未支領退休俸生活貧困之單身榮民。
(四)支領退休俸生活貧困之單身榮民。
(五)退役少校以下未支領退休俸生活貧困之有眷榮民。
(六)退役上士以下支領退休俸生活貧困之有眷榮民。
(七)其他退役上士以下榮民。
(八)其他有特殊原因者。
依前項第三款至第八款申請入住者,分院、榮院應填具申請表(如附件
一)報會核准。
三、未具傳染性疾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入住:
(一)罹患慢性病經醫師診斷需要長期醫療護理者。
(二)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障礙經評估屬中度失能以上(三至四項ADLs失能
項目者)。
(三)醫院出院後經醫師診斷仍需持續照護者。
(四)需長期使用呼吸器者。
四、經醫師評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辦理退住或轉出:
(一)病情不穩定需急性住院醫療。
(二)生活活動功能提升至輕度失能以上(一至二項ADLs失能項目者)。
但氣切管、鼻胃管未拔除者,不在此限。
(三)病癒。
五、作業流程:
(一)入住:
1、榮民經醫師評估,符合進住公務預算病床條件時,分院、榮院
即通知家屬、親友或其所屬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稱榮家)、榮
民自費安養中心(以下稱自費安養中心)、榮民服務處(以下
稱榮服處)到院辦理入院事宜。
2、入住前應先由本人填寫「委託照護同意書」如附件二,再辦理
入住手續。
3、本人無法書寫時,得由其指定家屬或聯絡人或所屬榮家、自費
安養中心、榮服處人員填寫「委託照護同意書」。
(二)退住或轉出:經醫師於每月診察,符合退住或轉出條件者,即應辦
理退住或轉出。
(三)轉介:經醫師診察符合退住或轉出條件,內住就養榮民則由榮家、
榮民自費安養中心接回或協助安置,外住就養榮民由榮服處或榮民
親友協助返家、或轉介至附屬分院、榮院附設自費護理之家。
(四)入住、退住、轉介流程及說明:如附件三。
六、伙食費:
(一)入住公務預算病床之榮民應每月按規定繳交伙食費。
(二)內住就養榮民住院期間,榮家每月自就養給付中扣繳伙食費用,並
於該各榮民出院時清繳所有伙食費用。
(三)外住就養榮民住院期間,由榮服處每月自就養給付中扣繳伙食費
用,並於該榮民出院時清繳所有伙食費用。
(四)非就養榮民住院期間,分院、榮院應於每月五日至八日蒞各病房發
放伙食欠繳通知單直接交付病患或通知病患家屬繳交,仍未繳交
者,分院、榮院應予催繳。
七、照顧服務員(以下稱照服員):
(一)各公務預算病床所需照服員之甄選、訓練、督導、考核、獎懲、福
利與權益等事項,依榮民醫院暨榮譽國民之家照顧服務員管理規定
辦理。
(二)第二點第三款至第七款人員入住公務預算病床,如需照服員協助處
理日常生活,除生活貧困具「中低收入戶」證明者外,應自行僱
用。
(三)入住公務預算病床之就養榮民,如擬自請照服員看 護,限由其本
人或家屬提出申請,經醫護人員評估病情後,內住就養榮民需轉知
榮家同意、外住榮民經家屬或榮服處同意由輔導人員簽證,並簽具
自願書如附件四,其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四)自費照服員之勞務費以當年度「照顧服務員勞務委外」作業規範為
準(收費標準合約期間不得變更),各分院、榮院應於申請入院時
詳為說明。
(五)團體照服員不得與自費照服員相互流用,擔任團體照服員至少三個
月,始得擔任自費照服員。
(六)團體照服員照顧服務入住公務預算病床之就養榮民,其照顧服務費
由各分院、榮院每月檢附團體照服員資料、床位分布情形、公務預
算病床榮民名冊,向本會申請公務預算補助。各分院、榮院每月申
請之團體照服員人數,不得超出公務預算病床核定數之五分之一。
八、權益保障:
(一)各分院、榮院應建立及提供各種管道接受意見反應與建言(如設立
意見箱、書面意見反應處、申訴電話、傳真、網路郵址),並由權
責單位負責處理。
(二)本規定訂定前已入住之榮民,不符本規定所定入住或達退住、轉介
條件者,應採個案勸導處理方式,改住自費護理之家、榮家、自費
安養中心或返家居住,並將處理情形每季報會。
九、權責區分:
(一)會本部:
1、第一處:督導榮服處辦理外住就養榮民之轉介、送醫相關事
宜。
2、第二處:督導榮家、自費安養中心辦理內住就養榮民之轉介、
送醫相關事宜。
3、第六處:督導分院、榮院辦理符合公務預算病床入住榮民之就
醫相關事宜。
(二)附屬機構:
1、榮家:協助內住就養榮民送醫與轉診、每月自就養給付中扣繳
伙食費用並於出院時清繳所有費用、內住就養榮民就養給付之
發放、定期辦理入住榮民關懷慰問、協助退住(出院)榮民返
回榮家、榮民自費安養中心。
2、自費安養中心:協助榮民就醫與轉診、出院時清繳所有費用、
定期辦理入住榮民關懷慰問、協助退住(出院)榮民返回自費
安養中心。
3、榮服處:
(1)協助外住就養榮民送醫與轉診、每月與榮(分)院結算
伙食費用進行扣繳或通知家屬繳交費用、外住就養榮民
就養給付之發放、定期進行住院榮民關懷慰問、協助退
住(出院)榮民返家或轉介至附設自費護理之家。
(2)非就養榮民辦理申請入住時,另應附輔導訪視紀錄,確
認符合入住條件。
4、分院、榮院:
(1)協助辦理入住手續、安排床位、配合榮家、自費安養中
心或榮服處進行相關費用如期繳交。
(2)社工(輔導)人員應協助符合入住條件之榮民入(退)
住,凡經查核不符入住條件者應協助轉介。
十、一般規定:
(一)符合入住條件而分院、榮院公務預算病床皆無空床時,可先行協助
安置其他分院、榮院公務預算病床。
(二)符合退住條件,不願配合退住或轉出時,應採個案勸導處理方式,
改住自費護理之家、榮家、自費安養中心或返家居住。
(三)各分院、榮院應將入住公務預算病床榮民名冊如附件五,於每月六
日前報會備查。
(四)精神病經醫師診斷其精神症狀穩定,或因失智需長期療養,或肺結
核需住院者,以安排入住玉里榮院或灣橋分院或榮家失智專區為
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