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對退除輔導
事務具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本會榮譽紀念章(以下簡稱紀念章):
(一)對退除輔導政策、制度、法規之研究推動,具有重大貢獻者。
(二)對退除輔導事務之開創與經營,具有重大貢獻者。
(三)對促進海內外退除輔導事務合作及交流活動,具有重大貢獻者。
(四)受聘擔任退除輔導事務顧問、委員等職務,具有重大貢獻者。
(五)長期濟助榮民(眷),或熱心參與榮民(眷)活動事務,具有重大貢
獻者。
(六)來訪友邦人士,對增進邦誼及退伍軍人活動聯誼,具有重大貢獻者。
(七)對退除輔導事務有其他重要事蹟足資表揚者。
三、紀念章分為領綬、襟綬二種,除特殊情形外,初次以頒給襟綬為原則。
紀念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並敘明事蹟。
四、紀念章請頒作業如下:
(一)本會員工請頒,由其服務單位或機構向本會推薦。
(二)非本會員工或外國人士請頒,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單位或機構向
本會推薦。
(三)凡符合第二點所列各款情形者,由主管單位檢附具體事蹟及請頒種
類,會請人事處完成條件審查合格後,逕行簽陳主任委員核定。
五、主管單位檢附簽奉核定之簽案影本,向人事處領取紀念章及證書,自行
擇期或由人事處安排於公開場合頒授。
六、各主管單位或機構對請獎案件,應審慎明察,務須符合上開規定條件,
不得浮濫請獎。
七、紀念章之製作,由人事處依庫存數量適時補充,所需經費,由本會年度
業務費「一般事務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