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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紀念章頒給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2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輔人字第1020077833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人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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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對退除輔導事務具
  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本會榮譽紀念章(以下簡稱紀念章):
(一)對退除輔導政策、制度、法規之研究推動,具有重大貢獻者。
(二)對退除輔導事務之開創與經營,具有重大貢獻者。
(三)對促進海內外退除輔導事務合作及交流活動,具有重大貢獻者。
(四)受聘擔任退除輔導事務顧問、委員等職務,具有重大貢獻者。
(五)長期濟助榮民(眷),或熱心參與榮民(眷)活動事務,具有重大貢
   獻者。
(六)來訪友邦人士,對增進邦誼及退伍軍人活動聯誼,具有重大貢獻者。
(七)對退除輔導事務有其他重要事蹟足資表揚者。

三、紀念章分為領綬、襟綬二種,除特殊情形外,初次以頒給襟綬為原則。
  紀念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並敘明事蹟。

四、紀念章請頒作業如下:
(一)本會員工請頒,由其服務單位或機構向本會推薦。
(二)非本會員工或外國人士請頒,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單位或機構向
   本會推薦。
(三)凡符合第二點所列各款情形者,由主管單位檢附具體事蹟及請頒種
   類,會請人事處完成條件審查合格後,逕行簽陳主任委員核定。

五、主管單位檢附簽奉核定之簽案影本,向人事處領取紀念章及證書,自行
  擇期或由人事處安排於公開場合頒授。

六、各主管單位或機構對請獎案件,應審慎明察,務須符合上開規定條件,
  不得浮濫請獎。

七、紀念章之製作,由人事處依庫存數量適時補充,所需經費,由本會年度
  業務費「一般事務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