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因應政府積極開
放兩岸人民交往互動,以各直航點航空站所轄榮民服務處(以下稱榮
服處)之機動服務人力,協助直航包機往返兩岸之榮民(眷),特訂
定本要點。
二、機動服務方式如下:
(一)各直航點航空站及榮服處分配服務範圍:
1.臺北國際航空站:臺北市榮服處。
2.桃園國際航空站:桃園縣榮服處。
3.臺中航空站:臺中縣榮服處。
4.高雄國際航空站:高雄市榮服處。
5.花蓮航空站:花蓮縣榮服處。
6.臺東航空站:臺東縣榮服處。
7.金門航空站:金門縣榮服處。
8.馬公航空站:澎湖縣榮服處。
(二)服務時間:自九十七年七月四日起,每週五至次週一計四個全天。
週六、日非上班時間,由榮服處值勤人員於接獲通知後轉知機動服
務人員。
(三)榮服處指派輔導員及服務組長各一人組成機動服務人力,於內政部
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各航空站分局(分駐所、派出所)通知後,立即
派員協處。
(四)服務內容:
1.協助榮民(眷)突發或緊急事件之轉介事項。
2.協助航空站疏導、勸離榮民(眷)滯留航空站之作業。
3.協助航空站處理榮民(眷)權益維護之事項。
4.其他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要求協助配合之事項。
三、一般規定如下:
(一)前點第一款各目之榮服處應主動與分配服務之航空站簽訂服務支援
協定書(格式如附件一),並將協定書報本會備查。
(二)各榮服處派遣機動人力外出服務,應建立簽到冊,並於翌日七時前
,由值勤人員依附件二格式填入服務情形,電傳回報第一處第二科
備查。
(三)值班交接時應將服務事項或待服務事項列入重點交接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