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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因應兩岸直航包機機動服務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07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因應政府積極開
    放兩岸人民交往互動,以各直航點航空站所轄榮民服務處(以下稱榮
    服處)之機動服務人力,協助直航包機往返兩岸之榮民(眷),特訂
    定本要點。


二、機動服務方式如下:
(一)各直航點航空站及榮服處分配服務範圍:
      1.臺北國際航空站:臺北市榮服處。
      2.桃園國際航空站:桃園縣榮服處。
      3.臺中航空站:臺中縣榮服處。
      4.高雄國際航空站:高雄市榮服處。
      5.花蓮航空站:花蓮縣榮服處。
      6.臺東航空站:臺東縣榮服處。
      7.金門航空站:金門縣榮服處。
      8.馬公航空站:澎湖縣榮服處。
(二)服務時間:自九十七年七月四日起,每週五至次週一計四個全天。
      週六、日非上班時間,由榮服處值勤人員於接獲通知後轉知機動服
      務人員。
(三)榮服處指派輔導員及服務組長各一人組成機動服務人力,於內政部
      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各航空站分局(分駐所、派出所)通知後,立即
      派員協處。
(四)服務內容:
      1.協助榮民(眷)突發或緊急事件之轉介事項。
      2.協助航空站疏導、勸離榮民(眷)滯留航空站之作業。
      3.協助航空站處理榮民(眷)權益維護之事項。
      4.其他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要求協助配合之事項。


三、一般規定如下:
(一)前點第一款各目之榮服處應主動與分配服務之航空站簽訂服務支援
      協定書(格式如附件一),並將協定書報本會備查。
(二)各榮服處派遣機動人力外出服務,應建立簽到冊,並於翌日七時前
      ,由值勤人員依附件二格式填入服務情形,電傳回報第一處第二科
      備查。
(三)值班交接時應將服務事項或待服務事項列入重點交接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