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經辦之公文改列為「專案管制案件」之實質要件、程序要件如下:
(一)實質要件:需經長時間多方面研議且需時三十日以上方可辦結之繁
雜案件,諸如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始能定案者,
可列為專案管制案件。(人民陳情案件、人民申請案件、立法委員
質詢案件、監察案件及訴願案件已具專案性質,不另列為「專案管
制案件」。)
(二)程序要件:
1、須於原件處理時限屆期前依規定提出申請。
2、如因單位主管以上長官書面指示而符合前述實質要件者,申請時間
不受前項限制,惟書面指示應併申請表陳核。
3、專責管制單位(秘書室第四科)受理承辦單位申請專案管制,應依
以往類案處理時間,審查其申請時間是否合理後,簽請秘書長核准。
4、「專案管制案件」由專責管制單位負責管制,並由主管單位定期提
報執行情形至結案為止,如超過預定完成時間,仍應申請展期。
二、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納入「專案管制案件」:
(一)依案情性質預計能在三十日內辦結之案件。
(二)實際辦理期間已超過三十日之案件。
(三)提出申請時間或管制作業不符規定者。
三、 處理時限及統計管制:
(一)每一「專案管制案件」依業務性質得有不同處理時限,得視需要檢
討訂定,但一次得申請之處理時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每一個案
處理時限即以申請奉准之預定完成時間為據。
(二)承辦人於提出專案管制申請所列「預定完成時間」內辦結者,列為
「依限辦結」,超過「預定完成時間」者,列為「逾限辦結」(因
展期致逾預定完成時間者,亦同),「專案管制案件」不列為一般
公文數量與處理速度統計。
四、 本會一般公文改列「專案管制案件」辦理流程如下:
(一)由承辦人依案情需要,敘明專案名稱與申請理由,訂定作業時程及
預定完成時間,依格式填寫書面申請表(填寫範例如附表),經單
位主管審核後,送專責管制單位審查。
(二)專責管制單位依以往案件處理時間,審查其申請時間是否合理後,
填註意見,陳請秘書長核准。
(三)奉核准列為「專案管制案件」後,由專責管制單位詳細登錄、管制
,承辦單位主管於每月最後一週業務會報提報執行情形,至結案為
止。
(四)「專案管制案件」於奉准後,由專責管制單位登錄於本會電子公文
線上簽核系統,實施管制。
五、如有三十日內能辦結之案件不當列為「專案管制案件」或承辦人員擅
自變更處理時限情事,其業務單位主管及專責管制單位應負連帶責任
,並由專責管制單位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