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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文專案管制作業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輔秘字第1020076397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處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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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經辦之公文改列為「專案管制案件」之實質要件、程序要件如下:
(一)實質要件:需經長時間多方面研議且需時三十日以上方可辦結之繁
   雜案件,諸如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始能定案者,
   可列為專案管制案件。(人民陳情案件、人民申請案件、立法委員
   質詢案件、監察案件及訴願案件已具專案性質,不另列為「專案管
   制案件」。)
(二)程序要件:
 1、須於原件處理時限屆期前依規定提出申請。
 2、如因單位主管以上長官書面指示而符合前述實質要件者,申請時間
   不受前項限制,惟書面指示應併申請表陳核。
 3、專責管制單位(行政管理處文書檔案科)受理承辦單位申請專案管
   制,應依以往類案處理時間,審查其申請時間是否合理後,簽請主
   任秘書核准。
 4、「專案管制案件」由專責管制單位負責管制,並由主管單位定期提
   報執行情形至結案為止,如超過預定完成時間,仍應申請展期。

二、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納入「專案管制案件」:
(一)依案情性質預計能在三十日內辦結之案件。
(二)實際辦理期間已超過三十日之案件。
(三)提出申請時間或管制作業不符規定者。

三、 處理時限及統計管制:
(一)每一「專案管制案件」依業務性質得有不同處理時限,得視需要檢
   討訂定,但一次得申請之處理時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每一個案
   處理時限即以申請奉准之預定完成時間為據。
(二)承辦人於提出專案管制申請所列「預定完成時間」內辦結者,列為
   「依限辦結」,超過「預定完成時間」者,列為「逾限辦結」(因
   展期致逾預定完成時間者,亦同),「專案管制案件」不列為一般
   公文數量與處理速度統計。

四、 本會一般公文改列「專案管制案件」辦理流程如下:
(一)由承辦人依案情需要,敘明專案名稱與申請理由,訂定作業時程及
   預定完成時間,依格式填寫書面申請表(填寫範例如附表),經單
   位主管審核後,送專責管制單位審查。
(二)專責管制單位依以往案件處理時間,審查其申請時間是否合理後,
   填註意見,陳請主任秘書核准。
(三)奉核准列為「專案管制案件」後,由專責管制單位詳細登錄、管制
   ,承辦單位主管於每月最後一週業務會報提報執行情形,至結案為
   止。
(四)專案管制案件」於奉准後,由專責管制單位登錄於本會電子公文線
   上簽核系統,實施管制。


五、如有三十日內能辦結之案件不當列為「專案管制案件」或承辦人員擅
  自變更處理時限情事,其業務單位主管及專責管制單位應負連帶責任
  ,並由專責管制單位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