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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外榮光聯誼會輔導作業要點
民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一、為聯繫僑居海外地區之國軍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協助成立海外榮光
    聯誼會,加強團結互助及推展國民外交,特訂定本要點。


二、榮光會之基本任務
(一)增進本地區國軍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之團結及共同福利。
(二)促進與地主國退伍軍人組織之聯誼及相互觀摩。
(三)增進與地主國人民之友誼。
(四)配合本國重要節日舉辦慶祝紀念活動。
(五)結合當地僑胞拓展國民外交。


三、榮光聯誼會成立之要件:凡旅居國外之國軍退除役官兵,合乎下列要
    件,經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報備,得組織海外榮光聯
    誼會(以下簡稱榮光會):
(一)需經我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之同意。
(二)會員組成人數不得少於五十人。
(三)組織海外榮光會,原則上以一地區一會為限,不另設分會。


四、各海外榮光會定名為「XXX 榮光聯誼會」,英文名稱為「R.O.C. VE-
    TERANS ASSOCIATION IN XXX (地名)」,中英文名稱均須冠以所在
    地區或國家名稱,並須符合當地政府之法令及立案為原則,且其會址
    應設於所在地區域之內。


五、申請作業程序:
(一)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發起人名冊(發起人應有十五人以上)及組成
      會員名冊,送陳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加註意見後轉送本會知照
      。
(二)經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同意設立後,即通知申請人召開籌備會
      議,並擇期召開成立大會,制定會章、選舉理、監事等。以上會議
      召開時,應請駐該地使(領)館、代表處派員蒞臨指導,否則不具
      備榮光聯誼會設立之要件。
(三)依當地政府法令規定向當地政府申請立案。
(四)榮光會正式成立後,應檢具會章、會員名冊、理、監事簡歷冊及大
      會會議記錄等分送本會及僑務委員會核備。


六、榮光會完成各項備案事宜後,由本會製發中、英文會戳、橫幅及會旗
    。


七、經費支援:
(一)各榮光會會務之推行應以自給自足為原則,無固定之經常性經費支
      援
(二)榮光會舉辦新春(春節)聯誼及慶祝榮民節活動時,本會依據其申
      請項目與計劃內容就預算能力酌予補助。其餘活動請盡量配合僑社
      實施,本會不另補助;惟在參與重大慶典或舉辦具特殊意義之活動
      時,得專案審酌補助。


八、榮光會之活動:
(一)各榮光會依所訂之會章按時召開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召開前述
      會議時,應邀請所在地之使(領)館或代表處派員蒞臨指導。
(二)各榮光會於辦理或配合僑社活動後,將活動概況(含相片)函本會
      瞭解。
(三)榮光會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會酌予書面嘉勉或頒贈獎狀以示表揚
      :
      1.促進團結,爭取會員福祉,服務績優者。
      2.辦理各項活動成效顯著者。
      3.會員個人對會務有特殊貢獻者。
(四)榮光會如有違反設立宗旨,妨害公益,或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監
      事會兩個會次者,本會酌予書面勸告改進,如未能改善者則予撤銷
      其備案。


九、本會對各榮光會之輔導、支援、考核均透過駐在國(地)之我駐外使
    (領)館、或代表處行之。


十、各榮光會為擴大對袍澤服務及薪火傳承得設下列附屬組織:
(一)榮光青年團(榮光青年會、青少年聯誼社)將會員未成年及在學子
      女納入組織,在榮光會指導下活動,俟其到達法定成年,或完成學
      業後,得依申請為榮光會正式會員。
(二)眷屬聯誼社(榮光婦聯會):以榮光會眷屬為社員,該社(會)並
      為榮光會團體會員,其負責人為所隸屬之榮光會理事會之當然理事
      ,亦可於理事會中分配若干理事名額。
(三)前項社團之組織及章程由各榮光會自行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