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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外榮光聯誼會輔導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6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輔服字第1040051768號 令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海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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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聯繫僑居海外地區之
  中華民國退伍軍人及其眷屬,協助成立海外榮光聯誼會(以下稱榮光
  會),加強團結互助及推展國民外交,特訂定本要點。

二、榮光會設立宗旨與基本任務:
(一)增進僑居地區之中華民國退伍軍人及其眷屬之團結及共同福利。
(二)促進與僑居地區退伍軍人組織之聯誼及相互觀摩。
(三)增進與僑居地區人民之友誼。
(四)配合本國重要節日舉辦慶祝紀念活動。
(五)結合當地僑胞拓展國民外交。

三、榮光會成立之要件:凡旅居國外之中華民國退伍軍人,具備下列要件
  ,經本會核定,得組織榮光會:
(一)經我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同意。
(二)會員組成人數不得少於三十人。
(三)組織海外榮光會,原則上以一地區一會為限,不另設分會。

四、各海外榮光會定名為「XXX 榮光聯誼會」,英文名稱為「R.O.C. 
  VETERANS ASSOCIATION IN XXX (地名)」,中英文名稱均須冠以
  所在地區或國家名稱,並須符合僑居地區之法令及立案為原則,且其
  會址應設於所在地區域之內。

五、申請作業程序:
(一)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發起人名冊(發起人應有十五人以上)及組成
   會員名冊,送陳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加註意見後轉送本會備查
   。
(二)經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同意設立後,即通知申請人召開籌備會
   議,並擇期召開成立大會,制定章程、選舉理、監事等。以上會議
   召開時,應請駐該地使(領)館、代表處派員蒞臨指導,否則不具
   備榮光聯誼會設立之要件。
(三)依僑居地區法令規定申請立案。
(四)榮光會正式成立後,應檢具章程、會員名冊、理、監事簡歷冊及大
   會會議紀錄等分送本會及僑務委員會核備。

六、退伍軍人之成年眷屬,具備入會資格。其成年之定義與成年眷屬之選
  舉權及被選舉權等事項,依僑居地區法令及各榮光會章程認定。

七、榮光會完成各項備案事宜後,由本會製發中、英文會戳、橫幅及會旗。

八、經費支援:
(一)各榮光會會務之推行應以自給自足為原則,無固定之經常性經費支
   援。
(二)榮光會舉辦新春(春節)聯誼及慶祝榮民節活動時,本會依據其申
   請項目與計劃內容就預算能力酌予補助。其餘活動請盡量配合僑社
   實施,本會不另補助;惟在參與重大慶典或舉辦具特殊意義之活動
   時,得專案審酌補助。

九、榮光會之活動:
(一)各榮光會依所訂之章程按時召開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召開前述
   會議時,應邀請所在地之使(領)館或代表處派員蒞臨指導。
(二)各榮光會於辦理或配合僑社活動後,將活動概況(含相片)函本會
   備查。
(三)榮光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酌予書面嘉勉或頒贈獎狀以示表揚
   :
 1、促進團結,爭取會員福祉,服務績優者。
 2、辦理各項活動成效顯著者。
 3、會員個人對會務有特殊貢獻者。
(四)榮光會如有違反設立宗旨,妨害公益,或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監
   事會兩個會次者,本會酌予書面勸告改進,如未能改善者則予撤銷
   其備案。

十、本會對各榮光會之輔導、支援、考核均透過駐在國(地)之我駐外使
  (領)館或代表處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