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健全所屬榮總分院(以
下稱分院)公務預算病床之管理機制,以提昇榮民長期照護服務品質
,特訂定本規定。
二、適用對象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退除役官兵(以下稱就養榮民)。
(二)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貧困無依榮(遺)眷(已簽奉核定)。
(三)未支領退休俸生活貧困之單身榮民。
(四)支領退休俸生活貧困之單身榮民。
(五)退役少校以下未支領退休俸生活貧困之有眷榮民。
(六)退役上士以下支領退休俸生活貧困之有眷榮民。
(七)其他退役上士以下榮民。
(八)新入住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之貧困無依榮(遺)眷。
(九)其他有特殊原因者。
依前項第三款至第九款申請入住者,分院應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
報會核准。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入住:
(一)罹患慢性病經醫師診斷需要長期照護服務者。
(二)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障礙經評估屬中度失能以上(三至四項ADLs失能
項目者)。
(三) 醫院出院後經醫師診斷仍需持續照護者。
(四) 需長期使用呼吸器者。
四、經醫師評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辦理退住或轉出:
(一)病情不穩定需急性住院醫療。
(二)生活活動功能提升至輕度失能以上(一至二項ADLs失能項目者)。
但氣切管、鼻胃管未拔除者,不在此限。
(三)病癒。
五、作業流程:
(一)入住:
1、榮民經醫師評估,符合進住公務預算病床條件時,分院即通知家屬
、親友或其所屬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稱榮家)、榮民服務處(以下
稱榮服處)到院辦理入院事宜。
2、入住前應先由本人填寫「委託照護同意書」如附件二,再辦理入住
手續。
3、本人無法書寫時,得由其指定家屬或聯絡人或所屬榮家、榮服處人
員填寫「委託照護同意書」。
(二)退住或轉出:經醫師於每月診察,符合退住或轉出條件者,即應辦
理退住或轉出。
(三)轉介:經醫師診察符合退住或轉出條件,內住就養榮民則由榮家接
回或協助安置,外住就養榮民由榮服處或榮民親友協助返家、或轉
介至分院附設自費護理之家。
六、伙食費:
(一)入住公務預算病床應每月按規定繳交伙食費。
(二)內住就養榮民住院期間,榮家每月自就養給付中扣繳伙食費用,並
於該各榮民出院時清繳所有伙食費用。
(三)外住就養榮民住院期間,由榮服處每月自就養給付中扣繳伙食費用
,並於該榮民出院時清繳所有伙食費用。
(四)非就養榮民住院期間,分院應於每月五日至八日蒞各病房發放伙食
欠繳通知單直接交付病患或通知病患家屬繳交,仍未繳交者,分院
應予催繳。
七、照顧服務員(以下稱照服員):
(一)各公務預算病床所需照服員之甄選、訓練、督導、考核、獎懲、福
利與權益等事項,依分院及榮家照服員管理規定辦理。
(二)入住公務預算病床,如需照服員協助處理日常生活,第二點第一款
及第二款人員,照服員費用由公務預算補助;第二點第三款至第九
款人員,除生活貧困具「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者外,
應自行僱用。
(三)入住公務預算病床之就養榮民,如擬自請照服員看護,限由其本人
或家屬提出申請,經醫護人員評估病情後,內住就養榮民需轉知榮
家同意、外住榮民經家屬或榮服處同意由輔導人員簽證,並簽具自
願書如附件三,其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四)自費照服員之勞務費以當年度「照顧服務員勞務委外合約」為準,
各分院應於申請入院時詳為說明。
(五)團體照服員不得與自費照服員相互流用,擔任團體照服員至少三個
月,始得擔任自費照服員。
(六)第二款所定由公務預算補助之團體照服員費用,由各分院每月檢附
團體照服員資料、床位分布情形、公務預算病床榮民及榮(遺)眷
名冊,向本會申請公務預算補助。各分院每月申請之團體照服員人
數,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照顧服務員配置比例
及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並得依預算編列情形調整。
八、權益保障:
(一)各分院應建立及提供各種管道接受意見反應與建言(如設立意見箱
、書面意見反應處、申訴電話、傳真、網路郵址),並由權責單位
負責處理。
(二)本規定訂定前已入住之榮民,不符本規定所定入住或達退住、轉介
條件者,應採個案勸導處理方式,改住自費護理之家、榮家或返家
居住,並將處理情形每季報會。
九、權責區分:
(一)會本部:
1、服務照顧處:督導榮服處辦理外住就養榮民之轉介、送醫相關事宜。
2、就養養護處:督導榮家辦理內住就養榮民之轉介、送醫相關事宜。
3、就醫保健處:督導分院辦理符合公務預算病床入住榮民之就醫相關
事宜。
(二)所屬機構:
1、榮家:協助內住就養榮民送醫與轉診、每月自就養給付中扣繳伙食
費用並於出院時清繳所有費用、內住就養榮民就養給付之發放、定
期辦理入住榮民關懷慰問、協助退住(出院)榮民返回榮家。
2、榮服處:
(1)協助外住就養榮民送醫與轉診、每月與分院結算伙食費用進行扣繳
或通知家屬繳交費用、外住就養榮民就養給付之發放、定期進行住
院榮民關懷慰問、協助退住(出院)榮民返家或轉介至附設自費護
理之家。
(2)非就養榮民辦理申請入住時,另應附輔導訪視紀錄,確認符合入住
條件。
3、分院:
(1)協助辦理入住手續、安排床位、配合榮家或榮服處進行相關費用如
期繳交。
(2)社工(輔導)人員應協助符合入住條件之榮民入(退)住,凡經查
核不符入住條件者應協助轉介。
十、一般規定:
(一)符合入住條件而分院公務預算病床皆無空床時,可先行協助安置其
他分院公務預算病床。
(二)符合退住條件,不願配合退住或轉出時,應採個案勸導處理方式,
改住自費護理之家、榮家或返家居住。
(三)各分院應將入住公務預算病床榮民及榮(遺)眷名冊如附件四,於
每月六日前報會備查。
(四)精神病經醫師診斷其精神症狀穩定,或因失智需長期療養,或肺結
核需住院者,以安排入住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或臺中榮民總醫
院灣橋分院或榮家失智專區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