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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服務機構績優人員遴選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5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激勵服務機構服
    務人員工作士氣,提昇服務品質及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包括負責服務體系業務承辦人、訪視榮民暨遺眷工
    作之員工及社區服務組長、服務員。


三、績優服務人員遴選條件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各款規定,並具有特定
    條件之一者:
(一)基本條件:
      1.最近一年未受任何處分。
      2.員工任職本會滿三年,且最近三年考績考列二次甲等以上,社區
        服務組長、服務員連續三年考核均在八十分以上。
      3.擔任服務區訪問工作連續滿一年以上。
      4.所負責之服務區最近一年榮民未發生重大危安事故。
      5.三年內未獲得本項獎勵。
(二)特定條件:
      1.服務照顧或訪問榮民(眷)著有績效,經媒體報導表揚,有助提
        昇本會形象者。
      2.因有效預防或疏處,避免榮民(眷)發生危安事故,有具體事實
        者。


四、績優服務人員由各榮民服務處(以下稱榮服處)推薦,員工及社區志願服務人
  員各一人,如員工或社區志願服務人員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得再增加一人,並
  於每年十一月五日前填具推薦表(格式如附表),送本會評選;逾期未推薦單
  位,以棄權論。

五、本會組成評選小組,依評選標準,每年評選一次,以每榮服處員工及社區志願
  服務人員各一人為原則,並視薦報人員事蹟酌予增減。

六、評選標準如下:
(一)訪問服務區榮民(眷)工作狀況占百分之四十。
(二)服務照顧榮民(眷)優良事蹟占百分之三十。
(三)服務機構近三年年度考核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四)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堪表率占百分之十。


七、經遴選為績優服務人員者,本會頒發獎牌(座)乙面(座)。員工由本會於月
  會時頒發,社區志願服務人員納入本會年度績優志工表揚大會時頒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