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榮服處與醫療、安養機構聯繫外住榮民進住(退住)作業規定
民國 95 年 03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壹、依據:本會「服務機構加強外住榮民暨遺眷訪查及督導考評要點」暨
    「第 805  次會務會報會議記錄」。


貳、目的:為使各榮服處轄區外住單身、獨居榮民進住 (退住) 榮家、榮
    院之財物、證件、病況、聯絡人及特殊記載,均能詳細移轉,避免榮
    民因進住 (退住) 榮家、榮院而產生服務罅隙,杜絕意外事件發生,
    特訂定榮服處與安養、醫療機構聯繫作業規定,明確各單位服務責任
    。


參、協助聯繫對象:榮服處轄區內之外住單身、獨居無自主能力或委託協
    助之榮民。


肆、聯繫機構:榮服處與榮家、自費安養中心及榮總、榮院等機構互相聯
    繫。


伍、外住單身獨居榮民進住 (退住) 榮家 (自費安養中心) 作法:
一、進住:依本會公費安置及自費安置對象及條件,分別選擇符合條件及
    最適合地點並尊重榮民意願,向該榮家 (自費安養中心) 輔導室聯繫
    進住事宜,並準備所需文件,於同意進住後,由榮服處派服務體系人
    員於進住時協助繳交證件、財物、健康狀況、聯絡人及特殊記載等,
    與該榮家 (自費安養中心) 完成交接,並填寫榮民進住 (退住) 醫療
    、安養機構交接表 (附件一) 。交接表格一份由榮服處人員攜回,陳
    核後存檔備查。
二、退住:
    進住榮家之榮民 (自費安養中心) 退住返回居住地,榮家函發通知相
    關榮服處,榮服處應派員依退住時之榮民狀況填具交接表,核對退住
    時交接之證件、財物、健康狀況及特殊記載等,俾掌握狀況,榮民返
    回居住地之狀況,榮服處應派員前往訪視瞭解,避免因服務照顧機構
    轉換而產生罅隙。
三、緊急安置:遇重大天然災害,如風災、水災、震災、火災及其他特殊
    緊急事件,單身榮民有緊急安置需求時,得由榮服處向就近之榮家 (
    自費安養中心) 輔導室 (社工室) 申請緊急安置,並填具交接表以明
    責任。


陸、外住單身 (獨居) 榮民進住 (退住) 榮 (總) 院作法
一、進住:外住單身、獨居榮民因急病需緊急送醫,榮服處相關服務人員
    應視榮民需求選擇送醫 (榮院或其他醫院) ,送醫時以 119 救護車
    協助送醫為原則,避免以私人汽車接送,俾免引發醫療糾紛責任,並
    與醫院急診室輔導員聯繫,入院時依榮民進住 (退住) 醫療、安養機
    構交接表,完成證件、財物、病況、聯絡人及特殊記載等交接。
二、轉院:外住單身、獨居榮民自其他民間醫院由榮服處服務人員協助轉
    送榮總 (院) 時,必須與該院急診室輔導員聯繫,填寫榮民進住 (退
    住) 醫療、安養機構交接表並完成證件、財物、病況、聯絡人及特殊
    記載等交接。所使用救護車費用宜由該榮民自付,如榮民清寒無能力
    支付,可向本會專案申請補助。
三、退住:
 (一) 返家:外住單身、獨居榮民自榮 (總) 院返家時,榮 (總) 院應通
      知榮服處派遣服務人員前往交接出院各項資料、證件、財物、病況
      …等,並依其是否具危險因子列入「特需照顧」,按規定訪視服務
      。
 (二) 死亡:外住單身榮民於榮 (總) 院亡故時,榮服處應派責任區服務
      人員前往確認遺體,會同醫院人員清點遺物,並完成遺物接管,通
      知合約葬儀商前往處理遺體及善後事宜。
 (三) 不假離院:請該榮 (總) 院於案發後立即通知該管榮服處協尋,並
      由醫院社工室向警方報案。
 (四) 轉院:外住單身、獨居榮民轉院,請相關榮 (總) 院除填寫榮民進
      住 (退住) 醫療、安養機構交接表移交接收機構,並於轉院時通報
      該管榮服處,俾便榮服處掌握單身榮民去向及動態。
 (五) 內住榮家 (自費安養中心) :外住單身榮民於榮 (總) 院有意願內
      住榮家 (自費安養中心) 時,由榮服處派員協助申請進住,獲准同
      意進住後,同第伍項「外住單身、獨居榮民進住榮家 (自費安養中
      心) 作法」;離開榮 (總) 院時依規定填寫榮民進住 (退住) 醫療
      、安養機構交接表,進住榮家 (自費安養中心) 再填寫交接表,務
      使外住單身榮民不因照顧機構轉移而產生服務罅隙。
四、住院期間:外住單身榮民於住院期間,榮 (總) 院可與轄管榮服處聯
    繫,榮服處提供必要 (如救助、就養、證件申請) 之協助,藉由適切
    之聯繫,使服務更臻完善。


柒、一般規定:
一、有關外住單身、獨居榮民進住 (退住) 榮家、榮院督導事項,由業管
    處分別督導。
二、榮民於榮院、榮家進住期間,凡有榮服處權責需要協助事項,可由輔
    導室 (社工室) 或相關部門向榮服處聯繫,榮服處將聯繫事項登記於
    聯繫事項管制簿,並交由業管人員處理,並將處理情形登載於管制簿
    ,陳總幹事以上長官核閱,使了解聯繫事項處理情形。榮服處將聯繫
    事項處理後回覆原榮院或榮家相關部門,俾使聯繫作業發揮作用。
三、榮民進住 (退住) 醫療、安養機構交接表一式三份,移交機構一份,
    接收機構兩份,離開機構再填表,與下一接收單位再交接。
四、交接後各機構對證件、財物保管,應依現行規定處理。


捌、本規則請配合榮家、榮院聯繫作業規定辦理,如有未盡事宜,另函文
    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