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使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
基金)發揮統籌運用及靈活調度之功能,依據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
管及運用辦法第十條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分基金間之資金,得以計息方式互相融通。
各分基金內醫院間之資金,得以內部轉撥計價方式辦理。
三、申請融借資金之榮民總(分)醫院(以下簡稱借款醫院)於申請借款
時,經資金貸出之榮民總(分)醫院(以下簡稱貸出醫院)同意,應擬
訂借款計畫,載明借款金額、期間、撥款方式及還款期限,並由借款醫
院填具榮民醫療作業基金借款申請書(如附件),向貸出醫院申請借
款,始可辦理撥款事宜。
前項資金融通之金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應先行陳報榮民醫療作
業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決議通過。
四、資金融通之計息方式,以撥款日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
金機動利率加一碼計息為原則。
五、資金融通借款期間以二年以內為原則。借款醫院因特殊情形須展延借款
期間者,應於借款到期日三個月前提具還款計畫申請展延,經貸出醫院
同意,辦理展延事宜,展延期間之利率由雙方重新議定,並副知管理
會。
六、借款醫院應於約定期限內,清償借款及利息。如借款醫院提前清償,應
於清償日一個月前通知貸出醫院,並副知管理會;如貸出醫院要求提前
清償,應事先徵得借款醫院同意後辦理,並副知管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