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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醫療作業基金資金融通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輔計字第1020074494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會計統計管理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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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使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發揮統籌運用及靈活調度之功能,依據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
  運用辦法第十條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分基金間之資金,得以計息方式互相融通。
  各分基金內醫院間之資金,得以內部轉撥計價方式辦理。

三、申請融借資金之榮民總醫院及其分院(以下簡稱借款醫院)於申請借
  款時,經資金貸出之榮民總醫院及其分院(以下簡稱貸出醫院)同意
  ,應擬訂借款計畫,載明借款金額、期間、撥款方式及還款期限,並
  由借款醫院填具榮民醫療作業基金借款申請書(如附件),向貸出醫
  院申請借款,始可辦理撥款事宜。
  前項資金融通之金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應先行陳報榮民醫療
  作業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決議通過。

四、資金融通之計息方式,以撥款日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
  金機動利率加一碼計息為原則。

五、資金融通借款期間以二年以內為原則。借款醫院因特殊情形須展延借款
  期間者,應於借款到期日三個月前提具還款計畫申請展延,經貸出醫院
  同意,辦理展延事宜,展延期間之利率由雙方重新議定,並副知管理
  會。

六、借款醫院應於約定期限內,清償借款及利息。如借款醫院提前清償,應
  於清償日一個月前通知貸出醫院,並副知管理會;如貸出醫院要求提前
  清償,應事先徵得借款醫院同意後辦理,並副知管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