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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投資事業機構會派經理級主管人員進用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03 月 05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投資事業
    之安置率,及本會會薦主管人員之競爭力,配合本會投資事業機構人
    事業務實施程序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各投資事業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及總經理應定期評估公司整體
    人力資源及職缺,積極爭取由本會推薦安置人員。其中有經理級主管
    人員(以下簡稱主管人員)職務出缺者,應於其出缺半年前以「職缺
    通報」(詳附件)方式先行函報本會,以利辦理相關甄選推薦事宜。


三、本會推薦各投資事業之主管人員遴選標準,悉依「本會投資事業機構
    會派董事及監察人管理要點」辦理,且應由本會投資事業人事評審小
    組就各候選人員資績、專長及學歷等辦理甄選。入選人員經本會推薦
    後,由各投資事業依公司人事作業程序辦理進用。


四、本會推薦各投資事業之主管人員,如係支領軍方月退休俸或公務人員
    月退休金者,應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或
    切結自願減支相當於其月退休金之薪資。


五、經本會推薦擔任各投資事業之主管人員,由各投資事業董事長、副董
    事長及總經理於每年年度終了時針對其品德操守、工作態度與配合度
    、對本會政策執行等項目逐一考核,並作成續任建議;考核結果(含
    續任建議)應函送本會,以利本會檢討是否撤銷推薦。


六、經本會推薦擔任各投資事業之主管人員任期以三年為原則;具公務人
    員任用資格,且於任期屆滿後有再任公職意願之人員,得於任期屆滿
    前依本會投資事業機構會派人員申請再任公務人員作業程序提出申請
    ,由本會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