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目的:
為建立本會暨會屬機構政風工作移交制度,促使接任之政風人員能深
入瞭解狀況,俾利政風工作之延續與推展。
貳、實施對象:
一、本會暨會屬各政風機構主管。
二、本會暨會屬政風人員。
參、具體作法:
一、政風主管:
(一)移交前:
1.就主管之文書案卷、業務範圍器材、設備、印信等逐項列冊按相
關規定辦理交接外,並彙整任職期間之寶貴工作經驗與意見,並
撰寫「工作經驗移交報告」供作新職人員執行工作參考,同時於
移交前乙週內陳報本會核備,並副知政風工作責任區負責單位。
2.政風主管離(退)前乙週到會實施工作簡報,新職人員亦同時參
與,簡報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二)交接後:
新職單位服務屆滿三個月後,撰擬「工作執行報告」,視報告審查
情形來會提報,報告時間由本會安排,接受工作協調與指導。
二、政風人員:
各員於離職(退)職前乙週完成「工作經驗移交報告」,經主管核閱
後,列入移交;會屬各機構政風機構人員異動並副知政風工作責任區
負責單位。
肆、報告內容:
一、工作經驗移交報告:依項次、業務項目、工作要領、協調單位、人員
、電話、備考(法令依據)等格式撰報,如附表一。
二、工作簡報:依單位機構組織編制及現員狀況、政風業務執行概況、尚
未完成及待辦事項、目前遭遇困難問題及解決因應方法、其他有關事
項與建議等格式撰報,如附表二。
三、工作執行報告:依單位現況、工作執行情形、實際問題與建議、其他
有關事項與建議等格式撰報,如附表三。
伍、新職簡報程序:
一、離(退)職主管簡報。
二、新任主管對業務狀況詢問。
三、問題解答。
四、主席工作提示。
陸、出席人員:
處長、副處長、第一、二科科長、綜合業務及業管承辦人。
柒、監交人員:
一、各政風機構主管由本會政風處科長級以上人員負責監交事宜。
二、各機構政風人員由該機構政風主管負責監交,並向本會回報。
捌、一般規定:
一、撰寫工作經驗移交報告時應繕造各項設備、財產、公有圖書、法規、
印信等清冊,併同陳會核備(格式如附表四)。
二、簡報時間以 30 分鐘為限,並先期準備書面資料 8 份(A4 直式橫
書,標楷體 18 字形),於實施前 5 日送本會彙辦。
三、監交時應本政風工作之傳承與經驗之交流,著重於各項檔案及電子資
料之交接,如有不當毀損或故意刪除情事者,將予議處。
四、任職報到及交接時間均以公文或電話紀錄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