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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本會政風人員職務移交具體作法
民國 95 年 05 月 22 日
法規內容:
壹、目的:
    為建立本會暨會屬機構政風工作移交制度,促使接任之政風人員能深
    入瞭解狀況,俾利政風工作之延續與推展。


貳、實施對象:
一、本會暨會屬各政風機構主管。
二、本會暨會屬政風人員。


參、具體作法:
一、政風主管:
(一)移交前:
   1.就主管之文書案卷、業務範圍器材、設備、印信等逐項列冊按相
        關規定辦理交接外,並彙整任職期間之寶貴工作經驗與意見,並
        撰寫「工作經驗移交報告」供作新職人員執行工作參考,同時於
        移交前乙週內陳報本會核備,並副知政風工作責任區負責單位。
    2.政風主管離(退)前乙週到會實施工作簡報,新職人員亦同時參
    與,簡報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二)交接後:
   新職單位服務屆滿三個月後,撰擬「工作執行報告」,視報告審查
      情形來會提報,報告時間由本會安排,接受工作協調與指導。
二、政風人員:
   各員於離職(退)職前乙週完成「工作經驗移交報告」,經主管核閱
    後,列入移交;會屬各機構政風機構人員異動並副知政風工作責任區
    負責單位。


肆、報告內容:
一、工作經驗移交報告:依項次、業務項目、工作要領、協調單位、人員
    、電話、備考(法令依據)等格式撰報,如附表一。
二、工作簡報:依單位機構組織編制及現員狀況、政風業務執行概況、尚
    未完成及待辦事項、目前遭遇困難問題及解決因應方法、其他有關事
    項與建議等格式撰報,如附表二。
三、工作執行報告:依單位現況、工作執行情形、實際問題與建議、其他
    有關事項與建議等格式撰報,如附表三。


伍、新職簡報程序:
一、離(退)職主管簡報。
二、新任主管對業務狀況詢問。
三、問題解答。
四、主席工作提示。


陸、出席人員:
    處長、副處長、第一、二科科長、綜合業務及業管承辦人。


柒、監交人員:
一、各政風機構主管由本會政風處科長級以上人員負責監交事宜。
二、各機構政風人員由該機構政風主管負責監交,並向本會回報。


捌、一般規定:
一、撰寫工作經驗移交報告時應繕造各項設備、財產、公有圖書、法規、
    印信等清冊,併同陳會核備(格式如附表四)。
二、簡報時間以 30 分鐘為限,並先期準備書面資料 8  份(A4  直式橫
    書,標楷體 18 字形),於實施前 5  日送本會彙辦。
三、監交時應本政風工作之傳承與經驗之交流,著重於各項檔案及電子資
    料之交接,如有不當毀損或故意刪除情事者,將予議處。
四、任職報到及交接時間均以公文或電話紀錄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