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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政風人員職務移交具體作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輔政字第1020072460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政風服務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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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使未設政風單位之所屬
  機構政風工作移交制度,促使接任之政風人員能深入瞭解狀況,俾利
  政風工作之延續與推展。

二、實施對象:
(一)本會及所屬各政風機構主管。
(二)本會及所屬政風人員。

三、具體作法:
(一)政風主管:
 1、移交前:
(1)就主管之文書案卷、業務範圍器材、設備、印信等逐項列冊按相關
   規定辦理交接外,並彙整任職期間之寶貴工作經驗與意見,並撰寫
   「工作經驗移交報告」供作新職人員執行工作參考,同時於移交前
   一週內陳報本會核備,並副知政風工作責任區負責單位。
(2)政風主管離(退)前一週到會實施工作簡報,新職人員亦同時參與
   ,簡報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2、交接後:
   新職單位服務屆滿三個月後,撰擬「工作執行報告」,視報告審查
   情形來會提報,報告時間由本會安排,接受工作協調與指導。
(二)政風人員:
   各員於離職(退)職前一週完成「工作經驗移交報告」,經主管核
   閱後,列入移交;所屬各機構政風機構人員異動並副知政風工作責
   任區負責單位。

四、報告內容:
(一)工作經驗移交報告:依項次、業務項目、工作要領、協調單位、人
   員、電話、備考(法令依據)等格式撰報,如附表一。
(二)工作簡報:依單位機構組織編制及現員狀況、政風業務執行概況、
   尚未完成及待辦事項、目前遭遇困難問題及解決因應方法、其他有
   關事項與建議等格式撰報,如附表二。
(三)工作執行報告:依單位現況、工作執行情形、實際問題與建議、其
   他有關事項與建議等格式撰報,如附表三。

五、新職簡報程序:
(一)離(退)職主管簡報。
(二)新任主管對業務狀況詢問。
(三)問題解答。
(四)主席工作提示。

六、出席人員:
  處長、副處長、第一、二科科長、綜合業務及業管承辦人。

七、監交人員:
(一)各政風機構主管除各榮民總醫院(以下稱榮總)分院外,由本會政
   風處科長級以上人員負責監交事宜。
(二)各機構政風人員由該機構政風主管負責監交,並向本會回報。
(三)各榮總分院政風室主管、專員、組員由該榮總政風主任負責監交,
   並向本會回報。

八、一般規定:
(一)撰寫工作經驗移交報告時應繕造各項設備、財產、公有圖書、法規
   、印信等清冊,併同陳會核備(格式如附表四)。
(二)簡報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並先期準備書面資料八份(A4直式橫書
   ,標楷體十八字形),於實施前五日送本會彙辦。
(三)監交時應本政風工作之傳承與經驗之交流,著重於各項檔案及電子
   資料之交接,如有不當毀損或故意刪除情事者,將予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