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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9:0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廉政宣導執行要點
民國 86 年 07 月 31 日
法規內容:
壹、依據:
   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並結合本會特
    性,訂定本要點。


貳、目的:
   培養員工廉潔操守與正確法紀觀念,消除貪瀆不法情事,貫徹行政革
    新,建立「廉能政冶」之要求。


參、宣導對象:
一、本會暨附屬機構員工。
二、住家暨散居榮民。
三、各榮民醫(總)院門診及住院之傷病患。
四、與本會暨附屬機構有生意往來之廠商。


肆、宣導內容:
一、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二、貪污治罪條例。
三、刑法有關貪瀆、誣告罪責。
四、行政肅貪暨誣控濫告相關行政懲處規定。
五、公務員關於請託關說、饋贈財物、飲宴應酬相關規定。
六、貪瀆案例之宣導。
七、廉政事蹟之表揚。
八、各項防貪措施之宣導。
九、其他有關端正政風宣導事項。


伍、實施方式:
一、製作宣導資料:
(一)本會政風處應依據宣導內容,製作政風宣導海報,發各附屬機構張
      貼運用。
(二)各附屬機構應結合單位特性,製作海(壁)報、標語、宣導卡片(
      小冊)等政風宣導資料,供員工參閱。
二、運用報刊宣導:
(一)本會「榮光周刊」應加強報導有關政風法令、貪瀆案例、廉政事蹟
      表揚興鼓勵檢舉貪瀆不法情事。
(二)本會政風處應每月定期發行「政風通報」暨編印「貪瀆不法案例彙
      編」,發各附屬機構做為教育宣導之參考。
(三)各附屬機構應結合單位與工會發行之各種刊物,開闢「政風專欄」
      ,報導有關政風法令、貪瀆案例、廉政事蹟表揚與鼓勵檢舉貪瀆不
      法情事。
三、加強幹部教育:
(一)本會附屬機構應配合年度幹部(員工)訓練、新進人員講習等在職
      教育時機,排入有關「端正政風,檢肅貪瀆」相關課程。
(二)各附屬機構應利用政風督導小組會議與幹部會議時機轉達各項政風
      法令規定,宣導貪瀆不法案例,並據以檢討加強單位相關防弊措施
      。
四、首長精神教育:
(一)本會暨附屬機構首長與各級主管人員應以身作則,尊重各項法令制
      度與各項標準作業程序,以身教代替言教,貿徹「依法行政」要求
      ,蔚成守法風氣。
(二)本會暨附屬機構首長應利用各項集會(合)時機,實施法紀精神講
      話,宣示貫徹肅貪防弊之決心。
五、實施專題講演:
    本會暨各附屬機構每年應利用國父紀念月會,邀請學者、專家實施法
    律常識或修身勵德專題報告一至二次,以培養員工廉潔操守與正確之
    法紀觀念。
六、辦理政風座談:
(一)本會「政風督導小組」委員於出席指導附屬機構會議,召集員工、
      榮民(患)代表,舉辦「政風座談」時機,轉達主任委員對肅貪防
      弊工作指示,使員工、榮民(患)瞭解本會肅貪之決心,用以鼓勵
      檢舉貪瀆不法情事。
(二)各附屬機構應結合單位特性,軌單位內易滋弊端業務,策訂教育主
      題,邀請專家、學者與員工、榮民代表,舉辦「政風座談」及問卷
      訪問,透過雙向溝通管道,強化宣教功能。
七、策辦藝文活動:
    各附屬機構應結合單位特性,適時舉辦演講、辯論、漫畫、有獎徵答
    、播放政風宣導影片等藝文活動。
八、表揚廉政事蹟:
(一)本會每年定期選拔「廉政楷模」若干人,核發獎狀暨獎金獎勵。
(二)各單位對拒收饋贈等廉政事蹟,應依單位特性,訂定獎勵標準,核
      予行政獎勵,並透過報刊宣導,予以公開表揚。


陸、一般規定:
一、各項宣導工作應結合單位特性,靈活運用各種方法,講求實際效果,
    避免因宣導方法不當,引起反效果。
二、各單位應針對機關特性、業務性質,參照本要點內容策訂具體可行之
    宣導計畫,落實執行,並報會核備。
三、各單位執行廉政宣導所需經費,在末正式編列適當預算前,應由單位
    相關行政經費項下支應。
四、各單位對廉政工作宣導成效,應併每月「政風工作成果統計表」報會
    彙整,本會並配合年度政風工作督導實施成效驗證,列入年終績效考
    核之依據。
五、各附屬機構應每半年定期檢討教育宣導執行成效乙次,據以檢討精進
    宣教作法,並將宣導成果統計表於元月、七月十日前依附表格式報會
    彙整。


柒、附則: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視需要另行補充或修訂之。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