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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廉政宣導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2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輔政字第1020072462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政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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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培養員工廉潔操守與
  正確法紀觀念,消除貪瀆不法情事,貫徹行政革新,建立「廉能政冶
  」之要求,特訂定本要點。

二、宣導對象:
(一)本會及所屬機構員工。
(二)住家及散居榮民。
(三)各榮民醫(總)院門診及住院之傷病患。
(四)與本會及所屬機構有生意往來之廠商。

三、宣導內容:
(一)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二)貪污治罪條例。
(三)刑法有關貪瀆、誣告罪責。
(四)行政肅貪暨誣控濫告相關行政懲處規定。
(五)公務員關於請託關說、饋贈財物、飲宴應酬相關規定。
(六)貪瀆案例之宣導。
(七)廉政事蹟之表揚。
(八)各項防貪措施之宣導。
(九)其他有關廉政宣導事項。

四、實施方式:
(一)製作宣導資料:
 1、本會政風處應依據宣導內容,製作廉政宣導海報,發各所屬機構張
   貼運用。
 2、各所屬機構應結合單位特性,製作海(壁)報、標語、宣導卡片(
   小冊)等廉政宣導資料,供員工參閱。
(二)運用報刊宣導:
 1、本會「榮光周刊」應加強報導有關廉政法令、貪瀆案例、廉政事蹟
   表揚興鼓勵檢舉貪瀆不法情事。
 2、本會政風處應每月發行「廉政通報」暨編印「貪瀆不法案例彙編」
   ,發各所屬機構做為教育宣導之參考。
 3、各所屬機構應結合單位與工會發行之各種刊物,開闢「廉政專欄」
   ,報導有關廉政法令、貪瀆案例、廉政事蹟表揚與鼓勵檢舉貪瀆不
   法情事。
(三)加強幹部教育:
 1、本會所屬機構應配合年度幹部(員工)訓練、新進人員講習等在職
   教育時機,排入有關「端正政風,檢肅貪瀆」相關課程。
 2、各所屬機構應利用廉政會報會議與幹部會議時機轉達各項廉政法令
   規定,宣導貪瀆不法案例,並據以檢討加強單位相關防弊措施。
(四)首長精神教育:
 1、本會及所屬機構首長與各級主管人員應以身作則,尊重各項法令制
   度與各項標準作業程序,以身教代替言教,貫徹「依法行政」要求
   ,蔚成守法風氣。
 2、本會所屬機構首長應利用各項集會(合)時機,實施法紀精神講話
   ,宣示貫徹肅貪防弊之決心。
(五)實施專題講演:
   本會及所屬機構每年應利用國父紀念月會,邀請學者、專家實施法
   律常識或修身勵德專題報告一至二次,以培養員工廉潔操守與正確
   之法紀觀念。
(六)策辦藝文活動:
   各所屬機構應結合單位特性,適時舉辦演講、辯論、漫畫、有獎徵
   答、播放廉政宣導影片等藝文活動。
(七)表揚廉政事蹟:
 1、本會每年定期選拔「廉政楷模」若干人,核發獎狀暨獎金獎勵。
 2、各單位對拒收饋贈等廉政事蹟,應依單位特性,訂定獎勵標準,核
   予行政獎勵,並透過報刊宣導,予以公開表揚。

五、一般規定:
(一)各項宣導工作應結合單位特性,靈活運用各種方法,講求實際效果
   ,避免因宣導方法不當,引起反效果。
(二)各單位應針對機關特性、業務性質,參照本要點內容策訂具體可行
   之宣導計畫,落實執行,並報會核備。
(三)各單位執行廉政宣導所需經費,在未正式編列適當預算前,應由單
   位相關行政經費項下支應。
(四)各所屬機構應將宣導成果統計表,於每月五日前依附表格式報會彙
   整,本會並配合年度政風工作督導實施成效驗證,列入年終績效考
   核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