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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8:4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重整退輔機制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97 年 09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配合行政院規
  劃組織改造及國防部推動全募兵制作業,特設本會重整退輔機制推動
    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下設組織改造組、全募兵制組,分別辦理本會組織改造、國防
    部全募兵制等相關政策推動作業事宜。另設研究諮詢組,協助提供組
    織改造組、全募兵制組相關諮詢意見。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之;置副召集人一至二人
    ,委員若干人,由各處(室、會)主管以上長官兼任之。
  本小組每三個月集會一次為原則,遇重大議題時得隨時召集會議。


四、研究諮詢組置委員五至九人(其中一人為主持人),由曾任職本會或
    現職於本會投資事業,資歷完整具前瞻規劃能力之退役將領聘兼之,
    並視需要請本會參事、督察參與討論。
  研究諮詢組應定期集會研究相關議題,並參與提供本小組、組織改造
    組及全募兵制組會議意見,另就本會未來組織架構及全募兵制分類分
    級照顧等方案,適時提供組織改造組及全募兵制組參考研議。


五、組織改造組、全募兵制組均按組織改造、全募兵制之類別分置主持人
    一人,由業管之副主任委員兼任之,並納編相關處(室、會)主管以
    上及作業人員。
(一)組織改造組:
   分設業務及組織調整(秘書室主政)、員額配置(人事處主政)、
      法制整備(法規會主政)、預算編列(會計處主政)、行政支援(
      第九處主政)等五分組,分組長由各主政單位主管擔任。
(二)全募兵制組:
   分設綜合規劃(秘書室主政)、分類分級(第一處主政)、法制整
      備(法規會主政)、預算工作(會計處主政)等四分組,分組長由
      各主政單位主管擔任。
(三)各分組應依行政院、國防部、內政部及其他相關部會、本會各項政
      策指導及會外機關會議所提有關組織改造、全募兵制等政策事項,
      自行視需要召開分組會議並將結論簽請各組主持人召開會議。
   各組會議結論應送本會秘書室彙整、簽請本小組召集人召開會議決
      議。
(四)會外機關召開相關會議時,由各分組按研商議題簽派代表與會。


六、本小組及各組編組人員,均由本會秘書室簽請本會主任委員核派,任
    期至本專案任務結束時止,職務異動時由接任人員遞補。
  各分組編組人員由各分組視需要自行協調編成。


七、為提供本會重整退輔機制、研擬退伍軍人權益保障法源、組織改造及
    其他相關事項等作業參考,各分組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委託專業或
    學術機構研究辦理相關議題事項。


八、為協助辦理本小組及各組相關行政作業事宜,本小組得依程序借調會
    屬機構具相關規劃作業能力者一至三人,支援至專案任務結束時歸建
    。


九、本小組及各組召開會議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專家、學者或有關單位
    代表列席。
  本小組會議得依需要決議增設或裁併各分組。


十、本小組及各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執行本要點相關作業經費,由各主政單位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