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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重整退輔機制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9 月 2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輔秘字第1020072168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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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配合行政院規
  劃組織改造及國防部推動全募兵制作業,特設本會重整退輔機制推動
    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下設組織改造組、全募兵制組,分別辦理本會組織改造、國防
    部全募兵制等相關政策推動作業事宜。另設研究諮詢組,協助提供組
    織改造組、全募兵制組相關諮詢意見。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之;置副召集人一至二人
    ,委員若干人,由各處(室、會)主管以上長官兼任之。
  本小組每三個月集會一次為原則,遇重大議題時得隨時召集會議。


四、研究諮詢組置委員五至九人(其中一人為主持人),由曾任職本會或
    現職於本會投資事業,資歷完整具前瞻規劃能力之退役將領聘兼之,
    並視需要請本會參事、督察參與討論。
  研究諮詢組應定期集會研究相關議題,並參與提供本小組、組織改造
    組及全募兵制組會議意見,另就本會未來組織架構及全募兵制分類分
    級照顧等方案,適時提供組織改造組及全募兵制組參考研議。


五、組織改造組、全募兵制組均按組織改造、全募兵制之類別分置主持人
    一人,由業管之副主任委員兼任之,並納編相關處(室、會)主管以
    上及作業人員。
(一)組織改造組:
   分設業務及組織調整(秘書室主政)、員額配置(人事處主政)、
      法制整備(法規會主政)、預算編列(會計處主政)、行政支援(
      第九處主政)等五分組,分組長由各主政單位主管擔任。
(二)全募兵制組:
   分設綜合規劃(秘書室主政)、分類分級(第一處主政)、法制整
      備(法規會主政)、預算工作(會計處主政)等四分組,分組長由
      各主政單位主管擔任。
(三)各分組應依行政院、國防部、內政部及其他相關部會、本會各項政
      策指導及會外機關會議所提有關組織改造、全募兵制等政策事項,
      自行視需要召開分組會議並將結論簽請各組主持人召開會議。
   各組會議結論應送本會秘書室彙整、簽請本小組召集人召開會議決
      議。
(四)會外機關召開相關會議時,由各分組按研商議題簽派代表與會。


六、本小組及各組編組人員,均由本會秘書室簽請本會主任委員核派,任
    期至本專案任務結束時止,職務異動時由接任人員遞補。
  各分組編組人員由各分組視需要自行協調編成。


七、為提供本會重整退輔機制、研擬退伍軍人權益保障法源、組織改造及
    其他相關事項等作業參考,各分組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委託專業或
    學術機構研究辦理相關議題事項。


八、為協助辦理本小組及各組相關行政作業事宜,本小組得依程序借調會
    屬機構具相關規劃作業能力者一至三人,支援至專案任務結束時歸建
    。


九、本小組及各組召開會議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專家、學者或有關單位
    代表列席。
  本小組會議得依需要決議增設或裁併各分組。


十、本小組及各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執行本要點相關作業經費,由各主政單位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