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速推動籌建榮民
文物館規劃及相關作業之執行,特設籌建榮民文物館推動小組(以下簡稱
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籌建榮民文物館及榮民文物蒐整、陳展之政策指導事項。
(二)籌建榮民文物館先期規劃及報院建案之推動及執行事項。
(三)榮民文物調查、清理、蒐整、分類、鑑定與典藏之規劃及執行事
項。
(四)榮民文物館網頁之建置、更新與維護事項。
(五)其他與籌建榮民文物館有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之;置副召集人二人,委員若
干人,由各處(室、會)主管以上長官兼任之,並視需要得由曾任職本會
或現職於本會投資事業,資歷完整具前瞻規劃能力之退役將領及邀請相關
部會代表或學者專家聘兼之,參與政策指導之討論,編組表如附表一。
四、本小組會議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
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並得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
五、本小組下設工作組,組長、副組長分由本會副秘書長兼任,執行秘書由秘
書室主任秘書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幕僚事務,並區分下列分
組,編組表如附表二:
(一)籌建規劃分組
(二)文物蒐整分組
(三)網頁建置分組
工作組每月集會一次,由組長召集之,協調管制各項籌建工作之推動;並
得視議題需要邀請專家、學者或有關單位代表列席提供諮詢建議。
工作組會議得依需要決議增設或裁併各分組,工作組會議決議事項,得視
需要提報本小組會議。
六、本小組及工作組編組人員,均由本會秘書室簽請核派,職務異動時由接任
人員遞補。
工作組編組人員得由各分組視需要自行協調增減。
七、為提供本會榮民文物館籌建相關事項參考,各分組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
委託專業或學術機構研究辦理相關議題事項。
八、為協助辦理本小組及各組相關行政作業事宜,得依程序借調會屬機構具相
關規劃作業能力者一至三人,支援至專案任務結束時歸建。
九、本小組及各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十、執行本要點相關作業經費,由各主政單位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