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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文物館籌建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5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速推動籌建榮民
  文物館規劃及相關作業之執行,特設籌建榮民文物館推動小組(以下簡稱
  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籌建榮民文物館及榮民文物蒐整、陳展之政策指導事項。
  (二)籌建榮民文物館先期規劃及報院建案之推動及執行事項。
  (三)榮民文物調查、清理、蒐整、分類、鑑定與典藏之規劃及執行事
     項。
  (四)榮民文物館網頁之建置、更新與維護事項。
  (五)其他與籌建榮民文物館有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之;置副召集人二人,委員若
  干人,由各處(室、會)主管以上長官兼任之,並視需要得由曾任職本會
  或現職於本會投資事業,資歷完整具前瞻規劃能力之退役將領及邀請相關
  部會代表或學者專家聘兼之,參與政策指導之討論,編組表如附表一。


四、本小組會議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
  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並得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


五、本小組下設工作組,組長、副組長分由本會副秘書長兼任,執行秘書由秘
  書室主任秘書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幕僚事務,並區分下列分
  組,編組表如附表二:
  (一)籌建規劃分組
  (二)文物蒐整分組
  (三)網頁建置分組
  工作組每月集會一次,由組長召集之,協調管制各項籌建工作之推動;並
  得視議題需要邀請專家、學者或有關單位代表列席提供諮詢建議。
  工作組會議得依需要決議增設或裁併各分組,工作組會議決議事項,得視
  需要提報本小組會議。


六、本小組及工作組編組人員,均由本會秘書室簽請核派,職務異動時由接任
  人員遞補。
    工作組編組人員得由各分組視需要自行協調增減。


七、為提供本會榮民文物館籌建相關事項參考,各分組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
  委託專業或學術機構研究辦理相關議題事項。


八、為協助辦理本小組及各組相關行政作業事宜,得依程序借調會屬機構具相
  關規劃作業能力者一至三人,支援至專案任務結束時歸建。


九、本小組及各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十、執行本要點相關作業經費,由各主政單位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