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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文物館籌建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輔秘字第1020071429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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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籌建榮民
  文物館規劃及相關作業之執行,特設籌建榮民文物館推動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籌建榮民文物館及榮民文物蒐整、陳展之政策指導事項。
(二)籌建榮民文物館先期規劃及報院建案之推動及執行事項。
(三)榮民文物調查、清理、蒐整、分類、鑑定與典藏之規劃及執
   行事項。
(四)榮民文物館網頁之建置、更新與維護事項。
(五)其他與籌建榮民文物館有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之;置副召集人三
  人;委員若干人,由各處(會)主管以上長官兼任之。

四、本小組會議視規劃進程及實際推動作業需要適時召開,由召集
  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會議時,得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召開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部會代表、學者
  專家及退役將領參與討論。

五、本小組置執行長一人,由本會主任秘書兼任,執行秘書由綜合
  規劃處處長兼任,襄助處理本小組事務。另視工作需要設工作
  分組,負責執行本小組決議事項及各項籌建規劃事宜。
  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會綜合規劃處負責,並得視需要借調所屬
  機構人員協助業務推動。

六、為提供本會榮民文物館籌建相關事項參考,得依政府採購法規
  定,委託專業或學術機構研究辦理相關議題事項。

七、本小組及各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綜合規劃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