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及各附屬機構(以
下稱各機構)為賡續強化績效管理制度,提高為民服務及施政品質,
鼓勵機關增進施政效能,依據行政院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院授人
給字第○九五○○六五一八二號函,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適用對象如下:本會各一級單位暨服務、安養、醫療、訓
練中心、森保處等各機構。
三、本會應設置績效評估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兼任之
。置組員若干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及一級單位
主管兼任之,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會各單位績效目標、具體做法、績效評核指標。
(二)複評本會一級單位及附屬機構績效目標執行成效及團體績效評核成
績。
各機構應比照前項規定,設其績效評估小組。
四、本會一級單位及服務、安養、醫療機構、訓練中心、榮民森林保育事
業管理處,其同類型機構之間,均應分別實施團體績效評核,評核程
序如下:
(一)設定績效目標:
1.本會各處、室、會應依下列原則設定單位績效目標,並衡酌目標
訂定績效評核指標,以利評核。
(1)本會九十五至九十八年度中程施政計畫所訂策略績效目標。
(2)本會及各機構九十七年度施政計畫所訂年度施政目標、策略績
效目標及重要施政計畫項目。
(3)各機構、各單位業務職掌及所辦理之重點工作。
(4)政府施政重點工作:包括政府改造工作、重要會議決議、國家
重要發展相關計畫方案等。
(5)其他如總統、院長重要政策宣示、院長交辦或指示事項,主任
委員交辦或指示事項,學者專家或輿論建議意見等。
2.本會各處、室、會績效目標設定數量以五至八項為原則。
3.績效目標內容包括:
(1)應足以顯示該績效目標之可行性、創新性及具體效益。
(2)應列述該績效目標之具體作法,臚列重要執行項目,並以能於
九十七年十一月底前辦理完成之工作為內涵。
(3)上述每一分項工作皆應細分每一階段完成期限,不可統一訂定
最後完成日期,俾作為評核各績效目標執行進度之依據。
(4)每一績效目標就其執行之難易度,分別賦予不同的配分。
4.訂定績效評核指標:
(1)每一績效目標皆應訂定可量化、可測量之績效評核指標,俾作
為年終評核績效目標達成度之依據。
(2)各項評核指標應就設定該指標之評核方式、內容等事項於單位
績效目標評核項目表中簡要說明。
(3)績效目標所訂績效評核指標中,應包括成效指標(代表辦理該
機構、單位績效目標所產生的影響、效果及狀態改善的成果)
。
(4)顧客導向型績效目標之評核指標設定,若屬於量化指標,須輔
以問卷調查或顧客滿意度調查,分析其服務品質。
(5)每一績效目標之分項具體作法,皆應訂定完成期限,藉以評量
工作目標是否依限達成。
5.績效目標之變更:
年度進行中如因政策變更,必須增修績效目標、原訂具體作法或
完成期限時,應於期中檢查時,由原訂單位簽奉秘書長核定後(
每一目標以一次為限),逕行修正績效目標,並副知人事處(機
構績效目標由業管處比照辦理,由專責人員上網修正)。
6.各附屬機構之績效目標應由各業管處設定。
(二)績效目標評核項目及評分標準:
1.單位績效目標:
(1)本會各一級單位所提單位績效目標執行情形(佔總分百分之六
十)。
(2)共同性評核項目執行情形(佔總分百分之三十):
1.公文處理時效(比重百分之五):由秘書室訂定評核指標,
並依所訂標準評分。
2.預算執行率(比重百分之十):由會計處訂定評核指標,並
依所訂標準評分。
3.推動組織學習成效(比重百分之五)及團隊精神(比重百分
之十):由人事處訂定評核指標,並依所訂標準評分。
4.上述共同性評核項目應於期初,由人事處會核秘書室及會計
處研提具體評核指標,簽奉秘書長核定後函發會本部各一級
單位知照。
(3)主任委員綜合考評(佔總分百分之十)。
2.附屬機構績效目標:
(1)各機構績效目標執行情形(佔總分百分之九十)。由各業管處
依本會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輔秘字第○九六○○○一一五
○號函送「本會對附屬機構年度工作績效考評作業規定」,辦
理所屬各類型機構之團體績效評核業務。
(2)主任委員綜合考評(佔總分百分之十)。
(三)評核作業權責、職掌及程序:
1.期初:
(1)會本部:
1.各處、室、會:於頒布本會年度績效管理考評作業規定後,
一週內完成單位績效目標之設定,單位績效目標應填具「單
位績效目標評核項目表」(如附表一),並賦予各項績效目
標應得配分後,送人事處彙整。
2.人事處、秘書室、各處室會:
A.人事處彙整各處、室、會「單位績效目標評核項目表」後
,召開績效評估小組審議各單位所提績效目標、具體作法
、績效評核指標。
B.各處、室、會應於核定單位績效目標(具體作法及評核指
標)後一週內,將單位績效目標登錄會本部「人事管理系
統」,並適時上網更新填報所訂績效目標最新執行進度。
C.秘書室應適時上網管考會本部各績效目標實際執行進度,
對未依限完成登錄者應予以稽催。
3.各業管處:
A.設定所督導附屬機構績效目標,並衡酌機構績效目標推動
執行之難易程度,配賦各績效目標適當分數,簽陳首長核
定後實施。
B.業管處應於附屬機構績效目標核定後一週內將機構績效目
標登錄本會「人事管理系統」(含爾後績效目標之變更)
;各附屬機構應隨時上網填報執行進度;業管處應適時上
網管考所屬機構績效目標執行進度,對未依限完成工作者
應予稽催。
(2)本會各處室會、各機構:
登入「人事管理系統」之「單位績效目標」或「執行情形」,
各業務督導之直屬長官(會本部副秘書長以上長官、處室主管
;機構含正、副首長及督導跨組室業務人員、一級主管等)均
可透過管考系統,隨時於辦公室上網察考各目標執行進度。負
責目標登載、進度更新及管考之各級人員,均應及時完成職掌
工作。
2.期中:
(1)績效目標應實施期中檢查,以迄六月底止,各目標是否依所訂
期限完成應完成工作(具體作法)為衡量依據,以檢討績效目
標之合宜性。
(2)本會「單位績效目標」,各處室應於七月二日以前上網完成填
報所訂績效目標最新執行進度;秘書室應於七月三十一日前完
成「人事管理系統」管考覈實作業,並統計分析各單位執行實
況,檢討陳核。
(3)「機構績效目標」應由各機構及督導之業管處,比照上述作業
權責、期程與作法,自行運用「人事管理系統」完成期中檢查
作業。
3.年終:
(1)單位績效目標評核:
1.本會各處室會:
應就設定之單位績效目標逐項辦理自評說明,除將自評得分
登錄於「單位績效目標評核項目表」外,並應於十一月二十
一日前送人事處。
2.秘書室、人事處、會計處:
於十一月二十八日前完成對各處室會初評之「公文處理時效
」(秘書室)、「推動組織學習成效」及「團隊精神」(人
事處)、「預算執行率」(會計處)等評核項目分數送人事
處彙辦。
3.人事處:
各處、室、會績效目標自評分數及共同性評核項目初評分數
載入「本會九十七年績效評估小組團體績效評核複評評分表
–會本部」(如附表二),於十二月十二日前提報績效評估
小組進行審查複評後,簽陳主任委員實施綜合考評,並認可
複評分數,加總後,核布會本部各一級單位績效目標團體績
效評核結果。
(2)附屬機構績效目標評核:
1.本會各業管處:
依現行督導考核機制,對附屬機構九十六年十二月至九十七
年十一月期間之績效目標執行情形,進行初審及評分建議,
送交秘書室依「本會對附屬機構年度工作績效考評作業規定
」辦理績等評核,並填列「本會九十七年績效評估小組團體
績效評核複評評分表–○○機構」(如附表三),於十一月
二十八日前移送人事處彙辦。
2.人事處:
彙整各業管處完成審查、初評後之機構績效目標,提報本會
績效評估小組實施複評,簽陳主任委員實施綜合考評,並認
可複評分數加總後,核布各機構績效目標評定結果。
4.績效評估小組得就各受評核單位、附屬機構實際績效審查予以增
減總分。
(四)評核結果:悉依各一級單位或各機構績效評比得分(或名次)為基
礎,評定會本部各一級單位及各機構九十七年考績(成)考列甲等
人數比例(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頒發之試算表,計算分配甲等人數
);各附屬機構首長得依上述核定之本機關考列甲等人數比例,再
按各一級單位年度內績效表現,分配各單位考列甲等人數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