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強化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配合就養辦法,辦理榮民全部
供給制安置就養案件之效能,以提昇業務品質,保障榮民權益特訂定
此規定。
二、本會辦理稽核及評比之實施方式如下:
(一)每半年針對榮服處核定就養案件,全部稽核。
(二)每半年發布檢查缺失及分數,對於因審核錯誤必須重行處分案件以
0 分計算,並將重行處分案件報會備查。
(三)每年度辦理評比,以各榮服處稽核總案件數之平均分數(計算至小
數點後二位)為基準,排定等第並辦理獎懲。
三、評比內容(詳如附件–檢查表)
每案以九十分為基本分按檢查項目扣分及加分,但如該案處分違法需
撤銷並重為處分者,該案以零分計算,有關檢查內容區分如后:
(一)處理流程時效性
(二)案卷及資料齊全度
(三)申請書完整度
(四)訪查表詳實度
(五)全家人口之計算
(六)所得計算正確性
(七)財產計算正確性
(八)陳情案比率
(九)服務滿意度
四、評比等第
(一)優等。(平均分數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平均分數八十五分至八十九分者)
(三)乙等。(平均分數六十分至八十四分者)
(四)丙等。(未達六十分者)
五、獎懲:
(一)評比等第為優等者,承辦人嘉獎二次,直屬業務主管嘉獎一次,機
構頒發「獎狀」表揚。
(二)評比等第為甲等者,承辦人嘉獎一次,直屬業務主管列入個人平時
考核存記,作為年終考績參考。
(三)評比等第為丙等者,承辦人及直屬業務主管各申誡一次。
六、輔導:評比等第為丙等者,由本會管制定期輔導改善,,並排定被輔
導之榮服處將改善情形於本會每季服務機構工作會報中提報。
七、辦理就養案件,如涉及不法情事者,一律移送檢調單位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