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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服務處辦理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案件稽核及評比作業規定
民國 95 年 05 月 22 日
法規內容:
一、為強化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配合就養辦法,辦理榮民全部
    供給制安置就養案件之效能,以提昇業務品質,保障榮民權益特訂定
    此規定。


二、本會辦理稽核及評比之實施方式如下:
(一)每半年針對榮服處核定就養案件,全部稽核。
(二)每半年發布檢查缺失及分數,對於因審核錯誤必須重行處分案件以
      0 分計算,並將重行處分案件報會備查。
(三)每年度辦理評比,以各榮服處稽核總案件數之平均分數(計算至小
      數點後二位)為基準,排定等第並辦理獎懲。


三、評比內容(詳如附件–檢查表)
    每案以九十分為基本分按檢查項目扣分及加分,但如該案處分違法需
    撤銷並重為處分者,該案以零分計算,有關檢查內容區分如后:
(一)處理流程時效性
(二)案卷及資料齊全度
(三)申請書完整度
(四)訪查表詳實度
(五)全家人口之計算
(六)所得計算正確性
(七)財產計算正確性
(八)陳情案比率
(九)服務滿意度


四、評比等第
(一)優等。(平均分數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平均分數八十五分至八十九分者)
(三)乙等。(平均分數六十分至八十四分者)
(四)丙等。(未達六十分者)


五、獎懲:
(一)評比等第為優等者,承辦人嘉獎二次,直屬業務主管嘉獎一次,機
      構頒發「獎狀」表揚。
(二)評比等第為甲等者,承辦人嘉獎一次,直屬業務主管列入個人平時
      考核存記,作為年終考績參考。
(三)評比等第為丙等者,承辦人及直屬業務主管各申誡一次。


六、輔導:評比等第為丙等者,由本會管制定期輔導改善,,並排定被輔
    導之榮服處將改善情形於本會每季服務機構工作會報中提報。


七、辦理就養案件,如涉及不法情事者,一律移送檢調單位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