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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8: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1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輔綜字第1120058395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處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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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委託研究計畫之
  管理,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委託研究計畫,指本會及所屬機構,依業務需要,動用公
  務預算或其主管運用屬政府所有之基金作為研究經費,委託大專院校
  、研究機構、團體或個人執行具研究性質之計畫。
  本會研究發展作業規定第三點第三款所稱之合作研究,具有委託性質
  者,準用本規定。

三、委託研究計畫應以本會就學、就業、就醫、就養及服務照顧等核心工
  作為主要研究範疇。


四、委託研究計畫依其性質分類如下:
(一)行政及政策類:研究成果可作為本會業務改進或政策研擬參考者(
   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科學及技術類:研究成果可提升國家科學技術者(主管機關為國家
   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五、委託單位(機構)應以符合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要為前提,並參考
  「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以下簡稱GRB系統),審慎選定委
  託研究主題。

六、委託單位(機構)應就需求、計畫目標、執行急迫性與可行性、預期
  成效、預算來源與編列之合理性、是否重複研究等,進行先期審議,
  並經權責長官核定後,據以編列預算。
  各所屬機構委託案,除依前項規定辦理,並應送本會業管單位審核後
  ,據以編列預算。

七、委託單位(機構)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就核定之委託研究計畫項目,
  填妥「年度委託研究計畫項目表」(如附表)報會備查。

八、委託單位(機構)可參考GRB系統相關資訊,審慎選定委託對象及研
  究人員。
  委託對象於同一期間接受政府委託研究計畫達二項以上者(研究期程重
  疊達四個月以上),應審慎衡酌其履約能力。


九、委託單位(機構)應自行規劃作業期程管制。
  相關業管單位得不定期實施查核,對研究主持人於同一期間接受政府
  委託二項以上之研究計畫及連續三次以上委託同一單位或人員辦
理之
  研究計畫,應列為查核重點。


十、委託研究計畫應依下列格式撰擬:
(一)計畫摘要。
(二)背景分析。
(三)研究方法與步驟。
(四)預定進度。
(五)研究預期成果。
(六)相關參考文獻。
(七)研究人力配置。
(八)研究人員學經歷。
(九)研究經費。
  報告封面、提要表及內文等,均以橫式書寫。


十一、登錄寄存作業:

(一)委託單位(機構)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限制公開或不予
   提供之政府資訊)所定情形外,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將當年度委託
   研究計畫項目、期程、經費等,登錄於GRB系統,如有增修異動時
   ,應即更新。

(二)委託單位(機構)應於每年四月底前,登錄前一年度委託研究報告
   全文於GRB系統及本會網頁,以供公眾查詢使用。
(三)委託單位(機構)應於委託研究計畫結束後四個月內將委託研究報
   告二份及電子檔函送國家圖書館辦理寄存,供公眾參考使用;另送
   本會備查。


十二、一般規定:
(一)委託研究計畫如有出國考察之必要,應另提出國計畫書、併委託研
   究計畫書審查;考察報告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或由委託單位(機構)
   存檔備查。
(二)研究成果報告參考之書籍、論文或其他資料等,應說明出處,並詳
   列目錄名稱於文後,如涉侵權行為,撰寫人自行負責。
(三)有關委託研究計畫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會為瞭解委託研究計畫管理情形,將不定期進行書面或實地訪查。
(五)委託單位(機構)之人員參與委託研究工作,不得支領研究計畫經
   費。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