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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9: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顧問遴聘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1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輔人字第1030075125B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人事服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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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增進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及會屬服
    務、安養、醫療、工廠等機構業務推展,及時獲得相關專業、技術等
    之規劃或諮詢,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會及會屬機構。


三、顧問類別及應具資格與工作內容:
(一)顧問類別及應具資格:
      1.顧問:具備本會輔導就業、就醫、就養、就學等相關業務學養及
        經驗之專家、學者。
      2.技術顧問:具備本會及會屬各類型生產事業機構之經營及技術相
        關業務專長之專家、學者。
      3.醫事顧問:具備本會及會屬醫療機構之醫事管理、醫學、藥學及
        醫療技術相關業務專長,並具有醫事人員相關證照之專家、學者
        。
      4.法律顧問:具備本會及會屬機構業務相關法務專長,並具有律師
        資格者。
(二)工作內容:就本會輔導就業、就醫、就養、就學等相關業務提供專
      業諮詢意見,協助本會達成階段性目標。


四、除本會組織條例及會屬機構組織規程內所規定之顧問員額外,如因業
    務實際需要,得遴聘前點各類顧問(以下簡稱各類顧問),提供業務
    之諮詢及建議。各類顧問均為兼任;人數以 1  人至 3  人為限;總
    人數不得超過 74 人。


五、各類顧問任期 1  任 1  年,並定期檢討其適任性;除法律顧問續聘
    不受次數限制,其餘顧問僅得續聘 2  任。但會屬機構確因業務需要
    或其他特殊情形有再予聘任之必要,應敘明具體事由報會核定,並以 
    1 為限。


六、各類顧問於受聘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有重大且明顯之不適任行為。
(二)受禁治產或破產宣告。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
      此限。
(四)經公立醫院證明認定有精神疾病。
(五)旅居國外達 6  個月以上者。


七、各類顧問兼職酬勞:
(一)顧問、技術顧問及醫事顧問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費。
(二)法律顧問依規定支給兼職費新臺幣 1  千 5  百元至 5  千元。
(三)顧問為支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其支領顧問之兼職費總額,最高
      以每月新臺幣 2  萬元為限,並應切結同意如超過時,繳回其溢領
      之金額(切結書如附件)。


八、各類顧問對本會暨會屬事業機構諮詢之事項,非經同意不得對外發表
    意見。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