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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輔業字第1130011800號 令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就業就學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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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稱輔導會)為落實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
  職業訓練補助辦法(下稱本辦法)所定訓練費用補助相關作業,特訂定
  本規定。

二、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所稱職業訓練直接相關之必要性支出,係指學費、
  雜費、實(練)習材料費。
   前項以外之報名費、住宿費、交通費、膳食費、檢定費、證照費、加
  購品等費用,不予補助。

三、依本辦法之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輔導會所屬榮民服務處(下稱榮服
  處)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四、申請人依本辦法第五條申請備案,榮服處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審查申請時間是否於職業訓練班預定開始訓練日之七個工作日前,不
   足七個工作日者,不予備案。
(二)審查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申請表(下稱參訓申請表)是否書寫完
   整,職訓課程資料之資料名稱及應載明事項欄位應與申請人實際檢具
   之資料確實比對勾選,並經申請人簽名。
(三)審查職訓課程資料是否包含訓練機關(構)名稱、課程名稱、訓練期
   間、預定課程表、授課方式、訓練場地、訓練總時數及訓練所需費用
   等資訊。
(四)經依前二款審查申請人檢附文件是否齊全,文件不齊且不能補正者, 
   不予備案;得補正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必要時,得輔
   以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申請人,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備
   案。
(五)於輔導會行政業務服務網「退除役官兵及眷屬資料查詢系統」查詢下
   列事項:
  1、申請人是否為退除役官兵。
  2、申請人有無喪失或停止退除役官兵權益。
  3、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於開訓日是否仍在輔導期限內。
(六)於輔導會行政業務服務網「退除役官兵(眷)投保資料維護」,查詢申
   請人全民健康保險是否以第一類第一目身分加保;其以第一類第一目
   身分加保者,由榮服處通知申請人確認查詢結果,申請人主張不具公
   務人員、教師身分者,應於開始訓練日一日前提供佐證資料送達榮服
   處,逾期未提供,榮服處即依查詢結果審認。
(七)核對申請備案之職業訓練課程是否合於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
   補助班次明細表。
(八)於輔導會職業訓練網查詢申請人是否曾依本辦法申請補助,及有無累
   計金額逾補助總額度上限或逾每年申請次數限制之情形。
(九)於輔導會行政業務服務網「就學、就業與就養安置查詢系統」及「退
   除役官兵及眷屬資料查詢系統」查詢申請人所受輔導安置情形及是否
   仍在安置中。
(十)核對參訓申請表所載訓練機關(構),是否在輔導會掣製之不予備案
   訓練機關(構)名冊(下稱不予備案名冊)內。
(十一)申請備案之職業訓練課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榮服處應檢附相關
   資料,函請輔導會審認是否不符本辦法補助目的或效益:
  1、與勞動部及所屬機關(構)所辦理相類似職業訓練相較,其訓練時數
       低於或高於百分之二十以上。
  2、與勞動部及所屬機關(構)所辦理相類似職業訓練相較,其訓練所需
       費用每小時單價高於百分之二十以上。
  3、技術類課程採視訊方式授課時數逾百分之五十。
  4、非就業導向或非就業市場所需。
  5、每日訓練時數逾八小時或訓練課程於晚間十時至翌日上午七時進行。
  6、其他有事實足認不符本辦法補助目的或效益之虞。
(十二)經依第五款至前款逐一審查,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十二
   款所定情形之一者,不予備案。

五、榮服處同意備案者,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通知申請人;不予備案者,應作
  成書面行政處分送達申請人。

六、榮服處發現訓練機關(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經輔導會列入不予備
  案名冊者,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函請輔導會審認是否為不當招生或辦訓:
(一)冒用輔導會或其所屬機構名義招生。
(二)對外宣稱與輔導會或其所屬機構合作辦理訓練。
(三)浮報訓練費用。
(四)職業訓練課程時數規劃不合理。
(五)其他相當於前四款之行為。
   輔導會認定訓練機關(構)有不當招生或辦訓之情形,應列入不予備案
  名冊。

七、申請人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申請訓練費用之補助,榮服處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審查申請時間是否於完成訓練翌日起算六個月內,逾申請期限者,不予
   補助。
(二)審查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補助申請表-甲表申請資訊欄位是否書寫完整
   ,應檢附資料欄位應與申請人實際檢具之資料確實比對勾選,並經申請
   人簽名。
(三)審查繳費收據或發票正本:
  1、收據或發票如記載買受人者,不得為第三人。
  2、收據有無書立訓練機關(構)名稱、負責人姓名或收款人簽章。
  3、是否由榮服處同意備案之參訓申請表所載訓練機關(構)所開立。
(四)審查訓練證明、上(到)課證明、學分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申請人完成
   職業訓練之文件影本,是否由榮服處同意備案之參訓申請表所載訓練機
   關(構)開立,且載明下列事項:
  1、結訓學員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
  2、訓練班別。
  3、訓練起訖年月日。
  4、訓練課程及其時數。
  5、訓練單位名稱。
  6、證書字號。
(五)審查相關職業保險證明影本:
  1、是否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災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農民職業災害保險;
       以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者,應再審查是否檢附就業機構開立之在職證明正
       本。
  2、於勞保查詢系統查詢申請人職業保險是否在保中。
(六)經依第二款至前款逐一審查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其文件未
   檢齊而能補正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二十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
   未補正者,逕行駁回;經審查符合相關規定者,予以核發;有本辦法第九
   條第一項所定不予補助情形之一者,予以駁回。

八、申請人依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申請訓練費用之補助,榮服處除準用前點第三
  款至第五款規定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審查申請時間是否符合連續工作滿三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逾申請期
   限者,不予補助。
(二)審查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補助申請表-乙表申請資訊欄位是否書寫完整,
   應檢附資料欄位應與申請人實際檢具之資料確實比對勾選,並經申請人簽
   名。
(三)審查實際訓練之課程表記載之訓練期間,是否與結訓證明文件所載訓練期
   間一致。
(四)依申請人檢附佐證資料,審查申請人訓後所從事行(職)業是否與職業訓
   練相關,程序如下:
  1、於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站,查詢申請人提出之商工登記資
       料,是否確實。
  2、審查申請人為受僱者所提出之在職證明,是否記載其姓名、到職日期、工
       作部門與職稱、負責職務內容、在職狀況,並加蓋就業機構全銜及其負責
       人章戳之正本。
  3、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搜尋全國營業(稅籍)登記資料集,查詢申請人就
       業機構之行業代號。
  4、比對申請人就業機構之行業代號,是否在「職業訓練與相關行(職)業參
       照表」,其訓練職類對應之行業分類內,且符合職務說明。
  5、未能依前四目認定申請人訓後所從事行(職)業與職業訓練相關者,經榮
       服處評估不予補助有失公允之虞,得檢附相關資料,函報輔導會審查是否
       屬本辦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一款之特殊情形。
(五)依申請人相關職業保險投保證明及其他資料,審認申請人是否連續工作滿三
   個月以上。
(六)經準用前點第三款至第五款及依第二款至前款逐一審查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八
   條第一項規定,其文件未檢齊而能補正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二十日內
   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逕行駁回。但合於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各
   款規定者,得於補助總額度內核予補助。
(七)經審查符合相關規定者,予以核發;有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不予補助情
   形之一者,予以駁回。

九、榮服處核准補助者,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通知申請人;全部或一部不予補助者
  ,應作成書面行政處分送達申請人。

十、榮服處就申請備案或訓練費用補助之決定,至遲應於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日
  之次一工作日,於輔導會職業訓練網完成登錄管制;核准訓練費用補助,應於
  核定日起算三十日內完成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