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建立聘用及約僱人員
(以下簡稱聘僱人員)進用甄選及激勵措施等人事管理制度、提升工
作效率及品質,並強化管理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
(一) 聘用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
(二) 約僱人員: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
用之人員。
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及各機關職務代理
應行注意事項進用之約聘僱職務代理人員,不適用第三點、第八點至
第九點、第十二點至第十七點規定。
三、聘僱人員員額及聘(僱)用計畫書(表),應報經行政院核定。其調
整修正權責及程序如下:
(一) 僅調整適用年度,且計畫內容無變更者,授權用人機構自行核定。
(二) 聘(僱)用計畫書(表)內容之修正:
1. 職稱、資格條件:變更聘僱人員之職稱,或調整專門知能條件,授
權用人機構自行核定。但若因資格條件修正或有晉薪需求,涉及報
酬薪點之變動者,應函經本會報行政院核定。
2. 工作內容:於原聘(僱)用計畫書(表)所列之「工作內容」 範圍
內,調整對該工作之文字表述方式,或於原以同一業務需求核定之
聘(僱)用計畫書(表)間 ,調整各該職稱相關工作內容之配置者
,應函報本會核定並副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3. 折合金額:年度中因行政院通案調整薪點折合率,相對調整原聘(
僱)用計畫書(表)所列月酬標準之折合金額者,授權用人機構自
行核定。
(三) 新一年度之聘(僱)用計畫書(表)應由用人單位於前一年度十二
月三十一日前,至網際網路版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WebHR)報
送,並依權責核定。
四、聘僱人員之聘(僱)用應依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以公開甄選方式
辦理,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 用人單位依核定之聘(僱)用計畫書(表)擬具人員資格條件,簽
會人事單位辦理公告,公告期間至少五日以上,並揭示薪資範圍。
(二) 公告截止日後,由用人單位依公告內容審查應徵人員資格條件提交
甄選小組(包括單位正、副主管及出缺職務直屬主管,或由單位主
管指定之同仁至少三人)辦理甄選。甄選方式除面試為必要外,得
視業務需要辦理測驗。
(三) 用人單位依甄選成績由高至低造列名冊,除第一名為正取名額外,
得依序增列候補名額,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二倍,候補期間自甄選
結果確定之翌日起三個月內。
(四) 用人單位依前款簽會人事單位審查並奉准後,移由人事單位辦理人
員聘(僱)用事宜。
前項公告內容比照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
本會所屬醫療機構聘用住院醫師之進用,不適用本點規定,其聘用事
項由各醫療機構依住院醫師相關規定及業務實需訂定之。
五、聘僱人員有接受用人單位工作上之指派調遣義務。
六、新聘僱人員應依規定簽訂契約書,忠實履行契約義務,契約未規定事
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聘用人員到職一個月內,人事單位應列冊送銓敘部登記備查。
七、本會及所屬機構首長不得聘(僱)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為各該機關(構)之聘僱人員;各級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聘僱。但在首長或各級主管接任以前已
訂立聘僱契約者,不在此限。
本會及所屬機構首長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
定期間內,不得聘(僱)用聘僱人員。
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
一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僱)用為聘僱人員。
聘僱人員於聘(僱)用後,發現其於聘(僱)用時有前三項所定不得
聘(僱)用情事之一者,應即終止契約。聘僱人員於聘(僱)用後,
發生前項所定不得聘(僱)用之情事者,亦同。
八、各用人單位應於年度末主動檢討原工作計畫內容完成期限與存廢,並
檢討聘僱人力續聘僱之必要性。
九、聘僱人員敘薪:
(一) 聘僱人員之報酬依其聘(僱)用計畫書(表)所列報酬薪點範圍內
,以最低薪點起支。
(二) 新進聘僱人員符合下列要件及程序者,得檢具相關佐證資料按年提
敘薪點一級,並以聘(僱)用計畫書(表)所列報酬薪點範圍內為
限:
1. 曾任行政機關 (構)、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非屬職務代理人之
聘僱職務,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等級相當或較高,且考核成績甲
等。
2. 經用人單位成立審查小組(包括用人及人事單位主管各指派一人及
直屬主管)決議,簽會人事單位並奉核准,自核定之日生效。
(三) 前款薪點提敘標準及審查程序,由本會另訂之。
十、聘僱人員工作時間(含加班)及上下班簽到(退)等差勤管理事項,
比照本會編制內員工辦理,並得視業務需要依各相關法令規定另訂之。
聘僱人員曠職比照本會編制內員工曠職扣薪方式辦理。
十一、聘僱人員給假,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理。
十二、聘僱人員考核區分如下:
(一) 平時考核:就受考人工作、品德、差勤所辦理之定期考核,其獎懲
準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職員獎懲作業規定。
(二) 年終考核:就受考人當年任職期間於年終所辦理之考核,任職至年
終未滿一年者,亦須辦理年終考核。聘僱人員得併計原任本會及所
屬機構非屬職務代理人之聘僱年資辦理年終考核,但以連續任職未
中斷者為限。
(三) 專案考核:就受考人平時有重大擬解除聘僱情事,隨時辦理之考核。
本會所屬醫療機構聘用住院醫師之考核,不適用第十二點至第十七點
規定,其考核事項由各醫療機構依住院醫師相關規定及業務實需訂定
之。
十三、考核方式及權責如下:
(一) 平時考核:由直屬主管及單位主管每年四月、八月就受考人工作情
形,依本會聘僱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格式如附表一)進行考
核,如受考人當次考評項目中有待加強者,主管長官應與當事人面
談。
(二) 年終考核:由單位主管參酌受考人之平時考核,並依本會聘僱人員
年終考核表(格式如附表二)評擬,於當年十一月十日前送人事單
位提請考績委員會初核,經機關(構)首長或授權之主管核定。
(三) 專案考核:聘僱人員於任職期間有第十五點第二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得隨時以專案辦理考核,經考績委員會審議,簽奉核定終止契約
解除聘僱。
十四、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如下:
(一) 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 丙等:不滿七十分。
十五、聘僱人員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 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二) 曠職一日或累計達二日。
(三) 事、病假合計超過十日。
(四) 辦理業務有重大過失或態度惡劣,或影響機關聲譽,有具體事實。
聘僱人員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考列丙等:
(一) 因故意犯罪受刑事確定判決。
(二) 違反聘僱契約所定義務,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
(三) 獎懲經抵銷後或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記過二次以上。
(四) 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失檢行為,造成嚴重不
良後果,或顯然無法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五) 曠職繼續達四日或累計達十日。
第一項第三款有關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
假及因安胎事由所請之事、病假(含延長病假)之日數;身心障礙人
員並排除該款之適用。
各機關(構)辦理聘僱人員考核,不得將依法令規定日數核給之家庭
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因安胎事
由所請之假及給予之哺乳時間或因育嬰及身心障礙作為考核等次之考
量因素。
年終考核考列丙等或專案考核人員,於考績委員會審議時,應給予陳
述意見之機會。
十六、年終考核結果依下列規定:
(一) 甲等:次一年度續聘僱,並於該職務聘(僱)用計畫書(表)之薪
點範圍內,調增薪點一級,已達最高薪點者,維持原薪點。
(二) 乙等:次一年度續聘僱並維持原薪點。
(三) 丙等:次一年度不予續聘僱。
聘僱人員於考核年度內連續任職未滿一年者,不得依前項第一款規定
調增薪點。
年終考核結果,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考列丙等人員除情況特殊外,
至遲於契約屆滿前二十日以書面通知。
十七、聘僱人員工作期間之獎懲準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職員獎懲
作業規定。
十八、聘僱人員離職時,其離職給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各機關學校聘僱
人員離職給與辦法規定辦理。
十九、本要點未盡事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
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其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