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配合政府資料開放政
策,並建立本會資料開放運作機制及作業方式,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會政府資料開放之範圍,係指本會於職權範圍內取得或作成,且依
政府資訊公開法得公開之各類電子資料,包含文字、數據、圖片、影
像、聲音、詮釋資料(metadata)等。
三、為辦理本會資料開放,依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設置要點成立本會政
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以下簡稱諮詢小組),並由統計資訊處擔任秘
書單位辦理下列事項:
(一)資料集上架及下架作業。
(二)每二個月辦理政府資料開放平臺本會資料集內容、連結及更新頻率
之檢核,並綜整各業管單位辦理情形於業務會報報告。
(三)提升政府開放資料品質及最新相關作業規定之諮詢。
(四)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諮詢小組會議,並管辦會議決議事項。
(五)每年至少辦理一次政府資料開放專業教育訓練。
(六)將本會政府開放資料清單、依申請提供資料清單及依申請提供資料
之收費基準,公開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四、資料集上架作業:
(一)資料集內容除涉及個人隱私或業務機密、建置或取得不符成本效益
及資料無法取得完整權利或授權等因素外,應考量資料提供使用之
公益性,以對外開放為原則,經由資料業管單位進行編修,並依行
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之規定檢核資料品質及
格式後,送秘書單位審查。
(二)秘書單位完成待上架資料集之審查,經簽陳諮詢小組副召集人以上
長官核准後,辦理上架事宜。
五、本會開放之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資料業管單位得檢附相關資料,
送秘書單位審查,經簽陳諮詢小組副召集人以上長官核准後,辦理下
架事宜:
(一)因情勢變更或其他正當理由,致繼續提供公眾使用,不符合公共利
益。
(二)有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隱私權等權利或其他法律上利益之虞。
(三)須重新調整已上架資料集之格式、品質、時間頻率或彙整等因素。
(四)其他認有應辦理下架之情形。
六、本會各處須指派二名以上、法規會指派一名同仁擔任資料開放種子師
資人員,負責單位內資料開放作業相關協調、處理及訓練工作,並參
加本會辦理之相關教育訓練課程。
七、本會各處會每月應定期盤點檢討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之政府資料開
放事宜,並檢查業管已開放資料內容及連結之正確性。
八、辦理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得依執行成效,對積極推動有功人員予以獎勵
。
九、本會所屬機構之政府資料開放作業,由督導之業務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