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妥適使用衛生福利部
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健康存摺資料(以下簡稱健康存
摺資料),落實資訊安全,並保障個人隱私權益,以防止資料不當使
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法規依據: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譽國民之家組織準則第二條。
(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譽國民之家辦事細則第五條。
三、名詞定義:
(一)榮家住民:本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收住之住民。
(二)本會安養機構:本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
(三)系統管理單位:本會統計資訊處。
(四)系統管理人員:本會安養養護管理資訊系統管理者。
(五)資料查詢人員:經申請核可,賦予帳號、密碼,可網路連線查詢榮
家住民健康存摺資料者。
四、查調作業程序及資料保存:
(一)本會安養機構因業務有取得住民健康存摺資料之必要時,應請住民
填妥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以下簡稱同意
書,格式如附表),上傳至本會安養養護管理資訊系統及登鍵註記
,每日透過檔案傳輸機制(SFTP)向健保署取得住民健康存摺資料
。如住民未填具同意書,應予排除其相關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
及利用。
(二)傳送至本會系統管理單位之住民健康存摺資料,轉入本會安養養護
管理資訊系統資料庫,由本會安養機構資料查詢人員辦理榮家住民
醫療照護之運用保管,並列入移交業務管制,不得直接轉交其他單
位使用。
(三)取得之健康存摺資料,直接儲存於本會電腦機房主機內特定硬碟空
間,並設定存取權限,至多保存一年,使用完竣或屆期,應簽報單
位主管核定刪除資料檔案,並確認其資料檔案無法復原。
(四)前款資料如有列印,應於使用完畢後由承辦人隨案件歸檔,並依檔
案法相關規定,定期辦理銷毀;無法隨案件歸檔者,由資料查詢人
員集中保管,至多保存一年,逾期辦理銷毀。
五、使用權限控管:
(一)資料查詢人員應妥善保管帳號及密碼,嚴禁借予他人使用,離職或
調整職務時應停止使用。
(二)資料查詢人員作業結束或離開電腦時,應即登出使用系統,避免帳
號及密碼遭人盜用或未依規定私自查詢;使用完畢之書面或電腦媒
體資料應予銷毀、消磁,專案性質之名條及清冊資料亦同。
(三)系統管理單位應指派專人保管及維護網路連線設備,以確保功能及
設備正常。
六、資訊安全稽核:
(一)本會安養養護管理資訊系統均留有每日操作查詢數量及對象之歷史
紀錄檔,非業務相關資料,不得連結查詢。
(二)系統管理人員如發現資料查詢有異常現象,應依權責會同相關單位
查明後簽報處理。
(三)本會安養機構應對本要點所列之各項查詢規定及資料使用狀況,實
施定期或不定期稽核,並作成稽核紀錄,留存五年備查,如發現有
異常者,應即時會同相關單位處理。
(四)本會安養機構應負同意書之保管責任,於健保署實施督考稽核作業
時,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
(五)如發生個人資料外洩情事,應於第一時間通知健保署。
七、使用住民健康存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並防
止該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