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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總醫院設立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輔醫字第1110087657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就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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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榮民總醫院組織通則第一條規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
  辦理退除役官兵之就醫保健、社會醫療服務、醫事人員訓練及醫學研
  究發展業務,特設各榮民總醫院;其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地名為原則」
  。為使籌設「榮民總醫院」(以下稱榮總)之設立條件及程序,有一
  致之原則性參考標準,以資遵循,特訂定本基準。


二、榮總秉承國家醫療政策,承擔急性及重症醫療任務,以及輔導、協助
  及支援榮總分院及榮家保健組之醫療照護,致力精進研究、教學訓練
  、醫療技術及先進醫療設備,肩負急、重、難症醫療照護,並以通過
  醫學中心之醫院評鑑為目標。
 
三、成立榮總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編制員額經行政院核定達五百人以上。
(二)資產總金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
(三)
急性一般病床、精神急性一般病床經衛生福利部核定達五百床以上。
(四)建築物樓地板面積達二十萬平方公尺以上。

四、總院籌設程序:
  由本會指定籌設單位擬具「榮民總醫院籌設計畫書」,提送榮民醫療
  作業基金管理會審議通過後,陳報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