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因應退除役官兵就
業訓練多元化之需求,補助參加本會以外之公、民營訓練機關(構
)職業訓練課程費用,以強化退除役官兵就業技能,提昇競爭能力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所定之退除
役官兵。
三、本要點之補助範圍,以本會公告機關(構)辦理之職業訓練班為限。
四、補助次數及金額:
(一)補助次數終身以二班次為限。
(二)每年限申請一班次。但訓練課程具有分階段辦理者,同一年度各階
段課程,各得申請補助一次。
(三)年度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二萬元,未達上限者,覈實補助。參加
前款訓練者,亦同。
五、申請本要點訓練費用補助,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人擬定訓練學習計畫(格式如附件一),經戶籍所在地或居住
(通訊)地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核准同意參加訓練學習
課程。
(二)自參加訓練學習課程之翌日起十日內,將參訓情形回覆卡(格式附
件二)經訓練機關(構)蓋章後,連同繳費收據影本,以掛號郵寄
、親自或委託他人方式,送達原核准之榮服處。但經榮服處同意延
長通知期限者,不在此限。
(三)完成訓練學習課程,取得結訓證書。但證照(認證)班課程,須參
加證照考試(認證)。
六、申請人於完成職業訓練課程之翌日起九十日內,應檢附下列文件,
向原核定參加訓練之榮服處申請補助:
(一)申請書(如附件三)
(二)申請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繳費收據正本。
(四)結訓證明文件影本。
(五)參加證照(認證)班課程,應加附參加證照考試(認證)之證明文
件影本。
七、未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其能補正者,受理之榮服處應通知申請人
於二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逕行駁回,經審查符
合規定者,榮服處即予以核發。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核定訓練計畫或補助;已發給者,經
撤銷或廢止後,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
(一)非第二點之退除役官兵。
(二)申請時已具公務人員、教師身分。
(三)非第三點公告機關(構)之職業訓練班。
(四)現為本會安置就養人員或申請時該年度已獲本會就學(含進修)補
助人員。
(五)申請補助課程已領取政府提供有關訓練費用之補助者。
(六)逾第四點申請補助次數。
(七)未符合第五點各款規定。
(八)逾第六點申請期限。
(九)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
(十)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申請補助。
九、訓練費用補助之經費來源,由年度預算編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