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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輔綜字第1120103430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處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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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本會及所屬機構年
  度個案計畫管制及評核作業有所依循,以提升績效管理及施政品質,
  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管制及評核範圍:
  本會行政院管制、部會管制及授權之業管單位或所屬機構自行管制計
  畫(以下簡稱管制計畫)。

三、分級管制選項及擬訂作業計畫:
(一)分級管制選項:
    1、各業管單位於每年九月十五日前提報下年度個案計畫分級管制建
    議項目,送本會綜合規劃處(以下簡稱綜合規劃處)初審。
    2、綜合規劃處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完成初審作業,並送國家發展
    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複審。
(二)分級管制項目經行政院核定後,主辦單位(機構)應依下列時程擬
   訂年度作業計畫(以下簡稱作業計畫):
    1、行政院管制計畫:
        每年十二月一日前擬訂作業計畫送綜合規劃處初審,十二月十五
    日前送行政院管制計畫之管考機關(單位)(以下簡稱行政院管
    考機關)複審:
   (1)
屬社會發展類及公共建設類者,由國發會複審。
   (2)
屬科技發展類者,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複審。
    2、部會管制計畫:

   (1)管考週期屬月報者,應於每年一月十日前擬訂作業計畫,送
      綜合規劃處審查。
   (2)管考週期屬季報者,應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擬訂作業計畫
      ,送綜合規劃處審查。
    3、自行管制計畫:
   (1)
管考週期屬月報者,應於每年一月十日前擬訂作業計畫,送
      本會督導業管單位或由授權之業管單位審查。
   (2)
管考週期屬季報者,應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擬訂作業計畫
      ,送本會督導業管單位或由授權之業管單位審查。

    4、由二個以上機構或單位共同主辦者,由綜合規劃處視業務性質指
    定一機構或單位負責綜合作業,彙擬作業計畫。
(三)作業計畫核定時程:
  1、管考週期屬月報者,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核定。
  2、管考週期屬季報者,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核定。


四、執行進度檢討:
(一)計畫主辦單位(機構)應於各管考週期次月五日前經權責長官核定
   後更新提報執行進度及成果。
(二)計畫執行進度落後,各計畫主辦單位(機構)應立即檢討,填列落
   後原因說明並研提具體因應對策。
(三)行政院管制計畫執行情形由綜合規劃處初審,於管考週期次月十日
   前完成,送行政院管考機關複審;部會管制計畫由綜合規劃處審查
   ,於管考週期次月二十日前審定;自行管制計畫由本會督導業管單
   位或授權之業管單位審查,於管考週期次月二十日前審定。 
(四)本會行政院管制、部會管制及授權業管單位管考之自行管制計畫執
   行情形由綜合規劃處按季提報;所屬機構自行管制計畫執行情形由
   該機構自行提報其主管會報。

五、實施查證:
  綜合規劃處對於進度嚴重落後,或填報資料不明確、不確實,或有其
  他重大異常等情形之計畫,得視需要專簽辦理計畫查證或請主辦單位
  (機構)派員說明。

六、計畫主辦單位(機構)應依核定之作業計畫貫徹執行。但符合下列情形
  者,得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或終止管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調整作業計畫:
   1、機關(機構、單位)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影響計畫執行。
   2、制度或法規變更,影響計畫執行。
   3、年度計畫預算(資源)增減,影響計畫執行。
   4、遭遇不可抗力之特殊因素,嚴重影響計畫執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終止管制:
   1、機關(機構、單位)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無法辦理計畫。
   2、政策或情勢變更,應停止辦理計畫。
   3、原核定之資源條件消失,無法辦理計畫。
   4、計畫經併案或分案管制。
  前項申請案件主辦單位(機構)應於作業計畫結束一個月前申請,屬行
  政院管制計畫者,本會應於作業計畫結束十五日前核轉行政院。但有特
  殊情況,經主辦單位(機構)敘明理由,行政院管制計畫報行政院同意
  辦理者、部會管制計畫及申請終止管制之自行管制計畫報本會同意辦理
  者,不在此限。
  申請調整作業計畫者,以原定當年度工作事項為調整範圍。但屬中長程
  個案計畫,已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修正計畫並
  經核定者,不在此限。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或終止管制之案件審核權限區分如下:
(一)行政院管制計畫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案件:由本會初核後,送行政院管
   考機關核定。
(二)行政院管制計畫申請終止管制案件:由本會初核後,送行政院核定。
(三)部會管制及自行管制計畫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案件:部會管制計畫由本
   會核定;自行管制計畫由本會督導業管單位或授權之業管單位自行核
   定。
(四)部會管制及自行管制計畫申請終止管制案件:由本會核定,送行政院
   管考機關備查。

七、本會所屬機構行政院管制、部會管制作業計畫擬訂、調整、計畫終止管
  制、執行進度檢討及評核作業、自行管制計畫終止管制,由督導業管單
  位會審。

八、綜合規劃處辦理管制計畫作業計畫擬訂、調整、計畫終止管制、執行進
  度、自評報告審查,應會請相關單位審核。

九、本會於年度終了時,應就年度列管計畫分別辦理評核:
(一)評核項目:
  1、行政院管制計畫評核項目依「行政院管制計畫評核作業手冊」辦理。
  2、部會及自行管制計畫評核項目包括行政作業(百分之十)、預算控制
    情形(百分之三十)、進度控制結果(百分之二十)、目標達成度(
    百分之四十)四項。
(二)評核作業:
  1、行政院管制計畫:
    評核作業區分為主辦單位(機構)自評、主管機關初核、行政院複核
    及評核結果公告等程序,自評報告每年三月十日前完成,送綜合規劃
    處審查,於每年三月二十五日前完成初核作業並送行政院複核。
  2、部會管制計畫:
    評核作業區分為主辦單位(機構)自評、主管機關評核及評核結果公
    告等程序,自評報告於每年三月二十日前完成,送綜合規劃處審查,
    並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評核作業結果公告。
  3、自行管制計畫:
   (1)授權之業管單位:
      自評報告於每年三月二十日前完成,並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
      評核結果及公告。
   (2)主辦機構:
         評核作業區分為主辦機構自評、督導業管單位評核及評核結果公
      告等程序,自評報告由主辦機構於每年三月二十日前完成,送本
      會督導業管單位審查,並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評核作業結果
      及公告。
(三)評核作業視需要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業團體等公正之第三者辦理,或將
   外部專業評估意見納入評核報告。
(四)部會管制及自行管制計畫辦理評核作業,得參照「行政院管制計畫評核
   作業手冊」範圍如下:
  1、行政院管制計畫共同適用之評核指標衡量標準,包括行政作業、進度
    控制情形與結果、經費運用等項目。
  2、名詞說明。

十、依本作業規定需填報之相關資料,除另有規定外,應透過行政院政府計畫
  管理資訊網採網路化作業,並經權責主管核可後傳送。

十一、各計畫主辦單位(機構)應依計畫評核結果對其所屬機構(單位)相關
  人員辦理獎懲。但同一計畫已依其他規定辦理獎懲者,不得重複。評核結
  果之獎懲基準及額度如下:
(一)個案計畫評核成績分優等、甲等、乙等、丙等。複核分數達九十分以上
   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二)行政院管制計畫評核結果獎懲基準依照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
   評核作業要點第十七點第二項規定辦理。部會管制及自行管制計畫評核
   結果獎懲基準亦參照辦理。各級管制計畫獎懲基準及額度,如附件。
(三)若計畫主辦人員有多項計畫得予敘獎,其累計最高敘獎額度以一大功為
   限;相關主管人員同時主管多項計畫者,以成績最佳計畫之等第辦理敘
   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