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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組織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輔人字第1020079663號 令
法規體系: 法規/組織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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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從事農業
產銷,並推展休閒農業及觀光遊憩事業,特設農場,其名稱冠以所在地地
區為原則,為四級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第  二  條
農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輔導、安置退除役官兵從事農業產銷及休閒農業。
二、農業產銷及休閒農業之經營管理。
三、觀光遊憩及生態旅遊之規劃推廣。
四、農場土地管理及活化利用。
五、農場環境生態保育。
六、其他有關農場經營管理及政策配合事項。

第  三  條
農場置場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除彰化、臺東農場置副場長二
人 外,餘置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第  四  條
農場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五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