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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甄選推薦就讀大專校院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3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輔學字第1100001454號 令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就業就學服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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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退除役官兵人力素
  質,提供退除役官兵就學機會,增強就業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之退除役官兵。

三、權責劃分:
(一)甄選分工:
 1、初選作業由本會擔任。
 2、複選作業由提供就學員額之大專校院擔任。
(二)報名及甄選事務:
 1、本會辦理招生宣導、簡章及報名表印製與發放、報名人員資格審查。
 2、本會受理報名並審查報名人員資格與應繳資料後,評審核計特殊成
   就、服役年資、在職績效與在學成績點數。
 3、本會彙整核算之績點後,函請提供就學員額之大專校院以書面審查方
   式進行複評。

四、甄選資格:
(一)持有高中、職畢業證書或同等學歷(力)資格證明書,畢業總成績平
   均七十分以上者。
(二)預定於當年九月一日前退伍,且退伍後符合退除役官兵資格者,並應
   附上校以上單位主官(管)出具之同意書者。

五、甄選科系及員額:依本會辦理甄選簡章所載各大專校院所提供之就學科
  系及員額為準。

六、甄選方式及基準:
(一)以報名人員服役年資、在職績效、在學成績及特殊成就審核績點排序
   後,由提供就學員額之大專校院以書面審查方式決定錄選人員,並依
   報名人員選填志願分發校院學系(科)就讀。
(二)報名甄選入學績點審查以一百點計數,區分四部分,各占比例如下:
  1、服役年資:十點。
  2、在職績效:二十四點。
  3、在學成績:五十點。
  4、特殊成就:十六點(含專利、軍種以上勳、獎章及相關技術證照)。
(三)退除役官兵甄選入學績點審查基準,如附表。
(四)參加八二三戰役或金馬自衛隊之退除役官兵,無附表在職績效之績點
   得為審查者,以其他三項總和,除以百分之七十六計算。

七、其他規定:
(一)由本會協調相關校院提供就學員額,並配合其招生簡章,製作文宣、
   實施宣導與印製簡章、報名表備索。
(二)依簡章規定期程受理申請報名,報名人員應檢附在學成績證明正本、
   後備指揮部出具之退除役前三年考評證明正本、各項特殊成就證明、
   獎勵及證照證件(影本)等資料,並填妥申請表,以便審理。
(三)報名甄選人員逾簡章報名期限,或應檢附資料經通知補正,屆期不補
   正或不能補正者,逕予駁回。經審核錄取者,通知錄取人員及相關校
   院辦理報到及註冊。未錄取者,通知審核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