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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9: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職員遷調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3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輔人字第1020075518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人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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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暢通本會及所屬機構各
  級職務橫向交流,促進組織整合並增進職務歷練,特依公務人員陞遷
  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規定。

二、本會及所屬機構職務列等(級別)及職務相當之所屬人員,應配合職
  務性質及業務需要,實施以下各種遷調:
(一)本會內部單位主管間或副主管間之遷調。
(二)本會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三)本會主管人員與所屬機構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四)所屬機構首長、副首長或主管、副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五)本會與所屬機構間或所屬機構間非主管人員之遷調。
  以上各種遷調,得免經甄審(選)程序辦理。

三、本規定所稱職務列等(級別)及職務相當,指職務之列等(級別)相
  同或均為跨列二個以上職等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最低職等不同,
  及同為主管、同為副主管或同為非主管職務。

四、職務遷調以任現職滿三年以上人員優先檢討辦理;任現職未滿三年人
  員,得因業務需要隨時辦理遷調。

五、各所屬機構一級主管以下職務,得由各該機構徵詢當事人及其現職機
  構書面同意後,按任免權責以派免建議函報送本會核辦,或依授權由
  各該機構核定遷調。

六、各所屬機構由派用機關改制為任用機關後,未具任用資格登記有案之
  現職留用人員,得依相關規定於所屬機構間調任同職組範圍內職務列
  等及職務相當之職務。

七、各所屬醫療機構首長、副首長或醫事單位主管、副主管之適用本規定
  ,以遷調同級醫療機構之同級醫事單位職務為限。所稱同級醫療機構
  ,以榮民總醫院、榮民總醫院分院二級區分之。

八、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之遷調,分別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
  主計總處、法務部所定職員遷調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