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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間接安置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61 年 12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輔業字第1030012907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就業就學服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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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落實國軍退除役官兵就
        業安置辦法第十條,間接安置退除役官兵配偶、子女就業,特訂定
        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間接安置,係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之退除
        役官兵,因無工作能力,生活清苦或本人死亡,其配偶或子女得向
        本會申請安置就業。

三、間接安置途徑與工作項目:
(一)本會及所屬機構職員及工級人員。
(二)本會各合營事業機構之職員及工務技術人員或為工級人員。
(三)本會以外之各機關學校、公民營事業機構、民眾團體,遇有適於
            間接安置之職類,經本會洽得其同意安置時予以推介。
        前項安置項目,應視工作性質,在退除役官兵中確無適當人選必須
        向外雇用時,始得就合於間接安置官兵之配偶或子女遴選所具條件
        相當者安置之。

四、本規定第二點間接安置對象,須具備下列各項條件:
(一)支領一次退伍金自謀生活及支領生活補助費退休俸及贍養金及經
            輔導會安置已逾一年,或因遭受意外災害損失,生活發生重大困
            難無法維持。
(二)本身及其間接安置之配偶或子女之品德行為,無不良紀錄。
(三)其配偶或子女合於間接安置工作之要求條件。

五、間接安置於受安置機會限制時,遇有同一安置項目而有二人以上同
        時考慮安置時,依下列優先順序:
(一)依生活狀況區分,以生活清苦,必須予以間接安置,以維持其家
            庭生活者為優先。
(二)生活狀況相等者,以眷累較重者為優先。
(三)生活狀況及眷累相等者,以安置工作所需之條件相當者為優先。
(四)依退除役身分區分,以支領一次退伍金及本身無工作能力者為優
            先,支領生活補助費、退休俸、贍養金及經輔導安置者次之。
(五)依退除役階級區分,以退除役士兵、士官為優先,退除役軍官次
            之。
(六) 第一款至第五款條件相當者,以存記或申請先後次序安置之。
         各作業單位於審核間接安置案件時,參照附表所列優先順序辦理,
         但情形特殊者,得專案辦理。
         本會與所屬機構及轉投資事業機構,凡須向外雇用員工,均以間接
         安置為優先。

六、本規定第二點之退除役官兵死亡者,其遺眷(配偶或子女)得比照辦理。

七、間接安置如屬正式員工,每戶以一人為原則,但如屬技術職類,或為
        生產性工人、學徒及練習生等,在退除役官兵或其他安置對象中無適
        當人選時,得酌予從寬。

八、對申請間接安置案件之處理,應先審核申請人之身分確實合於安置對
        象後,再通知送驗戶口名簿(或影本),必要時得囑檢送有關證明文件,
        俾作安置處理之依據。

九、對間接安置人員之查證,採取直接訪問或間接查證,力求詳實正確,
        並為建立間接安置人員資料,平時主動訪問查證工作由各主管處主辦
        。對申請案件處理之有關依據,如主管處無適當資料時,得派員查證
        或委託榮民服務處查證。

十、凡合於間接安置退除役官兵之配偶或子女,按其年齡、資格、體能、
        專長及志趣等,選擇適當安置項目,並以考試、測驗、面談或審核方
        式,經選拔試用,合格後發布間接安置,或由本會或分別委託有關機
        關學校先予就業訓練結業後發布間接安置。

十一、 間接安置之人事作業程序,如其具公務員身分,依公務人員陞遷法
             暨施行細則及本會暨各所屬機構新進職員甄選作業規定程序辦理,
             其不具公務員身分者,依本規定第三點第三款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