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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導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4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82)輔壹字第6759號
法規體系: 法規/輔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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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凡經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輔導安置就業
、就醫、就養及就學之退除役官兵,其生活指導及管理,悉依本辦法之規
定。為保持退除役官兵之共同榮譽凡支領一次退伍金、退休俸、生活補助
費、贍養金及其他退除役官兵,除別有定外,並得由輔導會比照本辦法之
一般規定予以協助照顧之。


第 三 條
經輔導會安置就業之退除役官兵,應接受輔導會及就業機構關於其工作及
生活上之指導與管理,遵守就業機構一般員工管理法令規章之規定,其具
有公務員身分者,對於公務員服務法令規定之事項,並應切實遵守。


第 四 條
輔導會對輔導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之工作項目,以力求適任為原則,就業
機構對就業之退除役官兵分配工作時,應視必要先予講解或訓練。經安置
後,就業機構認為工作不能適合時,有權自行調整。


第 五 條
就業之退除役官兵工作努力成績優良者,除由就業機構自行依有關規定予
以獎勵外,並得函請輔導會依「頒贈紀念品實施要點」及「榮民模範、員
工楷模選拔表揚實施規定」辦理獎勵。


第 六 條
就業之退除役官兵如有工作怠惰,不聽指導管理違反本辦法規定者,就業
機構得函請輔導會配合疏處,如情節重大者,則依相關法令處理。


第 七 條
請求就醫之退除役官兵,就診時,非經醫師認可不得強求住院,其在住院
期間一切醫療及生活,均應遵守院方之規定及接受醫護人員之指導,健癒
後經院方通知出院時不得拒絕出院。


第 八 條
請求就養之退除役官兵,經輔導會審查符合就養規定後,安置榮譽國民之
家就養,各榮譽國民之家對其生活應妥予照料,並予適當之編組。


第 九 條
各就養機構應經常舉辦各種文康及輔教活動,以充實精神生活,調劑身心
、增進健康。


第 十 條
就養之退除役官兵,如有不聽指導管理或其他違紀情事,除涉及刑事範圍
應移送法辦外,各就養機構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其住輔導會所設榮民
自費安養中心老年頤養榮民之管理,概依經法院公證之自費安養入住契約
書辦理。


第 十一 條
各就養機構對就養退除役官兵之一般生活及健康情形,均應詳予紀錄,以
為生活指導及管理之依據。


第 十二 條
經輔導就學之退除役官兵均應敦品勵學遵守校規,並服從學校及師長之管
教,如有違反,應由學校依照規定予以處分。


第 十三 條
凡支領一次退伍金、退休俸、生活補助費、贍養金及其他依法退除役之官
兵應依其居住地,由輔導會所設各縣市榮民服務處調查訪問或編組輔導照
顧,並就其應享權益之取得及維護,予以必要之協助。


第 十四 條
退除役官兵遇有糾紛事件,輔導會得予以必要之協助。其因失業而流落者
,並應接受輔導會之收容安置。


第 十五 條
各就業、就醫、就養及就學機構對於退除役官兵生活之指導管理,得比照
本辦法各就其特性,自行訂定詳細作業規定實施,函會備查。


第 十六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