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輔導退除役官兵
從事技術勞務工作,以拓展就業途徑,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之規
定,於各地區設置榮民技術勞務中心 (以下簡稱勞務中心) 。
前項勞務中心應分別冠以所在地地名,其設置數目與安置員額,由輔導會
依計畫定之。
第 二 條
勞務中心業務如左:
一、從事清潔、打臘、油漆粉刷工作。
二、承辦起重、裝卸、切割、焊接、搬運等工作。
三、承辦砂石及土石方等採運工作。
四、承辦機械、車輛修護工作。
五、承辦船艦修護工作。
六、承辦各類管道、管線、水管、電纜等埋設工程及有關水泥製品等工作
。
七、承辦水電及輸配電工程。
八、承辦路面整修及環境庭園整理美化工作。
九、辦理海上勞務、補給等工作。
一○、其他有關技術勞務工作。
第 三 條
勞務中心置主任,綜理中心業務。
第 四 條
勞務中心置秘書、隊長、技師、副技師、輔導員、技術員、組員、辦事員
、技術助理員及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第 五 條
勞務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第 六 條
勞務中心置會計員、會計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七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八 條
勞務中心各級職員之遴用,除專業技術人員,如退除役官兵中無適當人選
,得另行遴用外,其餘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第 九 條
勞務中心各級職員,應視實際業務需要,就編制表所定員額內報經輔導會
核准遴用之。
第 十 條
勞務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十一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