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醫療機構區域科經營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八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2.01.03 |
發布字號: |
輔醫字第1110102787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醫療機構區域科經營作業要點 |
內容: |
五、科經營團隊執行規定:
(一)科經營團隊置團隊醫師若干名,並由總院指派負責人,兼任科經營
主任。
(二)科經營團隊應依規劃報告書執行科經營業務,並由各該分院醫務企
管單位定期提供該科別成立科經營之相關營運資料及管理分析報表
,包括人事員額、門住診療服務量、醫療收入等執行成效及預期效
益,經科經營主任審核後,各該分院醫務企管單位提送分院績效經
營管理相關會議及總院區域經營管理相關會議審議。
(三)科經營主任每季至少一次以實地訪視、遠距視訊或書面等方式管考
科經營團隊執行情形,確實掌握團隊醫師服務狀況,並據以視醫療
業務需要,調派團隊醫師至分院及榮家支援。
(四)科經營團隊如需遴補團隊醫師,得就該科經營科別內之專科醫師,
徵詢其意願辦理。
(五)納入科經營之科別,其新進用之主治醫師,得納為科經營團隊醫師
;總院及分院於招聘新進醫師時,應告知應試人員。
(六)科經營之任務,不因科經營主任變更而終止。科經營之任務終止,
應經總院同意。
八、屏東榮民總醫院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屏東榮民總醫院
計畫」所定輔導期間,不適用本要點有關總院之規定,比照分院辦理
科經營,並由高雄榮民總醫院辦理總院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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