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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服務處訪視服務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5.05.28
發布字號: 輔服字第1151500444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服務處訪視服務作業要點
容: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住:指非居住於本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稱榮家)者。

(二)年長:依老人福利法規定,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

(三)單身:指配偶、直系血親及二親等旁系血親均未居住於臺灣地區者

(四)獨居:指一人居住,且未居住於單身退員宿舍、公私立安養(護)

機構者。

(五)同住者:指以共同生活為目的並居住同一處所者。

(六)雙老同住:指退除役官兵及其配偶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共同居住同

一處所,且無其他同住者或其同住者無照顧能力。

(七)遺眷:指現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亡故榮民未再婚配偶、父母、未成年

子女及已成年未婚之身心障礙子女。

(八)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指於輔導期限內之第二類退除役官兵。

(九)訪視:指親自訪問或通訊聯繫受訪人或其家屬。

(十)通訊聯繫:指以電話、網路、通訊軟體或信函等聯繫受訪人或其家

屬。
 

三、本要點服務對象為外住榮民、遺眷及第二類退除役官兵,其分類如下

(一)具風險對象,指服務對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年滿六十五歲以上獨居或其同住者無照顧能力。

2.雙老同住。

3.其他經榮服處訪視評估認有必要之個案。

(二)一般照顧,指前款以外情形之服務對象。

  榮服處應依具風險對象之年齡、自理能力、家庭支持及健康狀況

等指標,核定風險等級如下:

(一)超高風險。

(二)高風險。

(三)中風險。

(四)低風險。
 

四、榮服處應依前點規定進行服務對象之分類,並以其存有高危險因子及

實際生活狀況,適時評估調整其風險等級。分類及調整,均應奉首長

核定。

  前項所稱高危險因子,指服務對象個人或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長期失業、非自願性失業或重複失業。

(二)主要照顧或共同居住者罹患精神疾病、酒癮、藥癮並未(持續)就

醫。

(三)主要照顧者或共同居住者具自殺風險。

(四)因貧困、生活自理能力不足或有其他不利因素。

(五)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或入獄服刑。

(六)有其他影響個人生活安全之情形。
 

六、訪視時間之間隔原則如下:

(一)超高風險者:每日至少訪視一次;已安裝「遠距居家照顧系統」

或地方政府「緊急救援系統」,每三日至少訪視一次。

(二)高風險者:每三日至少訪視一次;已安裝「遠距居家照顧系統」或

地方政府「緊急救援系統」,每週至少訪視一次。

(三)中風險者:每週至少訪視一次;已安裝「遠距居家照顧系統」或地

方政府「緊急救援系統」,每二週至少訪視一次。

(四)低風險者:每月至少訪視一次;已安裝「遠距居家照顧系統」或地

方政府「緊急救援系統」,或未滿八十歲雙老同住或子女住同縣市

且至少一週聯繫一次者,每三月至少訪視一次。

(五)一般照顧榮民及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每年至少訪視一次。

(六)一般照顧遺眷:每二年至少訪視一次。

(七)新退榮民及第二類退除役官兵:退伍後十五日內至少訪視一次。

  榮服處應依個案實際狀況加強意外事故防範措施,並於服務對象

發生變故期間提高訪視密度,適時給予慰助。
 

七、訪視人數規定如下:

(一)榮服處各級主管應每月訪視十五人以上。

(二)責任區輔導員應每週親自訪問十人以上。

(三)社區志願服務組長應每週訪視二十人以上。

(四)社區志願服務員應每週訪視五人以上。

(五)非專責服務體系之業務承辦人或工友(技工)、榮欣志工,得協助

訪視。
 

八、榮服處辦理訪視工作原則如下:

(一)各級長官應每月檢討訪視情形。

(二)訪視服務應以親自訪問為主,並輔以通訊聯繫、寄發生日賀卡等方

式,瞭解訪視對象之生活、心理狀況。

(三)配合本會各項服務及集會活動,對參加人員進行訪問,並列入訪視

成效。

(四)應於服務對象常聚集地,由榮服處設置訪視服務據點(台),辦理

收件、諮詢及訪視等服務;其地點之選擇應依行政中立相關規定辦

理。

(五)與縣(市)政府建立制度化之協調機制,連結勞政、社政、衛政等

資源,協助訪視具風險對象,互相參與相關會議,並製作服務照顧

資源整合資訊。

(六)與服務區之衛政、社政、警政、消防、戶政、郵政、水電公司等機

()、村(里、鄰)長、家屬、看護、服務對象等,建立連繫,

邀請渠等人員加入安心御老平台協助訪視與增加通報管道,爭取服

務照顧時效。

(七)與具風險對象生活周圍之雜貨小店、鄰居、宗教、慈善、志工及社

福團體等建立良好互動,並完成託付作業,協助服務照顧。

(八)與服務區內之本會其他所屬機構訂立支援協定,共同訪視及服務照

顧服務對象。

(九)配合訪視、集會活動,發送或播放榮家宣傳資料,或邀請符合入住

對象,至各榮家參觀、試住,勸導入住榮家。

(十)第二類退除役官兵,以輔導就學、就業為主,輔以就醫與服務照顧

之相關輔導措施,掌握第二類退除役官兵就學就業及職業訓練需求

,落實個管服務。

(十一)榮民就養給付方式改列保管者,應積極協尋,並訪視本人以確認

實際現況。
 

九、訪視紀錄登鍵原則如下:

(一)安心御老平台服務對象訪視紀錄應於隔日前登鍵;餘服務對象訪視

紀錄應每週登鍵及陳核一次,偏遠地區得依實際情形放寬登鍵或陳

核之時間間隔;特殊案件訪視紀錄應立即登鍵處理並陳核首長。

(二)訪視紀錄應詳實記載訪視實況及服務情形,紀錄內容應清楚敘明訪

視之人、事、時、地、物及生活實況等。

(三)訪視未遇者,應拜訪排定訪視對象之里(村)、鄰長、鄰居或鄰托

人員等,確認並瞭解服務對象現況,架構服務照顧網絡,並覈實記

錄於訪視系統。

(四)訪視過程有照相或錄音記錄需求者,應視實況或徵求訪視對象同意

辦理。
 

十五、失聯人員管理作業原則如下:

(一)單身榮民:依失聯單身榮民協尋流程圖(如附件一),辦理入出境

查詢、報案協尋及死亡宣告等相關事宜。

(二)有眷榮民:列入訪視系統失聯人員名冊,並透過訪視親友等方式協

尋。

(三)前二款人員為具風險對象者:依失聯具風險對象協尋流程圖(如附

件二),辦理拜訪鄰託人員、長照、家屬、管制協尋及報案等專案

查訪。
 

十六、服務體系之新進人員,應先參加職前講習與實務課程:

(一)新進服務人員職前講習與實務課程應於職前連續實施二日計十六小

時,並納入服務體系新進人員考核。

(二)職前講習,應以各榮服處服務工作之法令依據、作業規定、安心御

老平台、社福及長照資源運用簡介、就業媒合及其他各項基礎作業

為主要內容,排定一日之課程。

(三)實務課程,應以親自訪問服務對象、撰寫訪視紀錄等服務照顧實務

,排定一日之課程。
 

二十四、如有訪視重大事項及高風險以上者在居住地亡故三日以上未及時

發現處理,經查證屬實確有疏失責任者,其懲處方式如下:

(一)循正常通報系統陳報者:社區志願服務組長(員)解除遴用,責任

區輔導員申誡二次,業務主管、總幹事申誡一次,副處長、處長列

入考核。

(二)隱匿未報、經媒體負面報導或民意代表質詢者:社區志願服務組(

員)解除遴用,責任區輔導員記過一次,業務主管、總幹事申誡二

次,副處長、處長由本會檢討疏失責任。

(三)其他情節重大者,另行專案檢討行政責任議處。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