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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3.27 12:35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務統計方案」,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5.03.13
發布字號: 輔統字第1156500236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務統計方案
容:

壹、總則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公務統計作業有所

依循,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統計法、統計法施行細

則、公務統計方案實施要點、各級政府及中央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

案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特訂定本方案。
 

二、本方案之目的在訂定本會及所屬機構公務統計內容、編報與管理程序

,並明確劃分統計單位與業務單位權責,俾產生正確完整之公務統計

資料,以作為擬定施政計畫、支援決策與績效考核之參據。
 

三、本方案以本會及所屬機構為實施範圍。
 

四、本方案依據下列原則訂定

(一)依各級政府及中央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規定本會應辦統計項目

,審酌本會及所屬機構實際業務需要,採統一訂定、分層負責原則

,對實施公務統計應遵守事項,作一致性之規定。

(二)執行職務之經過與結果,凡可以數據表現者,均應納入公務統計方

案範圍。

(三)將本會及所屬機構公務統計內容及辦理程序作原則規定,易因法令

修改或業務變更而變動者,列為本方案附錄。
 

貳、實施機關單位  

五、本方案主管單位為本會統計資訊處(以下簡稱統計資訊處)。
 

六、本會及所屬機構各業務單位,如將所辦公(業)務之經過與結果予以

登記、整理及編報者,即為本方案之查報單位。
 

七、統計資訊處及所屬機構主計單位依本方案規定蒐集、審核及彙總各單

位查報之各種統計報表資料,為本方案之彙報單位。
 

參、統計區域

八、本方案之統計區域,國內者得按行政區域或統計地區劃分;如屬國外

統計,得按洲別或國家(地區)別統計之。
 

九、本會各單位及所屬機構為應業務所需,得按管理或服務區域、規劃區

域等特定區域統計。
 

十、本方案統計區域之名稱、代碼及編排順序,均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肆、統計科目

十一、本方案之統計科目依各級政府及中央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規定

辦理,詳附錄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公務統計報表

程式。
 

伍、統計單位

十二、本方案各種統計事項或數字所用之單位名稱,均以國定公制為原則

並於各統計報表上註明:

(一)用於點計時:以人、人次、人日、個等表示。

(二)用於度量衡時:重量用公克、公斤、公噸;長度用公分、公尺、公

里;面積用平方公尺、公畝、公頃、平方公里;容積用公升等表示


 

十三、本方案所用度量衡單位,如因特殊原因與國定公制不同時,應將折

算方法詳加說明。
 

陸、統計表冊格式及編號

十四、本方案所稱統計表冊分為:

(一)登記冊:係供持續登錄事實與數字資料之用。為公務執行記錄之常

設簿籍,視實況可以登記卡代之。本會及所屬機構所辦公務採用資

訊系統處理者,其儲存媒體視為公務登記冊。

(二)整理表:為依統計目的將登記冊中之資料,作劃記、過錄或分類綜

合彙編計算分析之用。

(三)報表:為將整理分析結果作正式彙報之用。
 

十五、公務統計報表之上方,應有表名、資料時間、單位、編製機關名稱

、表號、報表週期、編報期限及公開程度。表之下方應有編製日期、

填表人、審核人、業務主管人員、主辦統計人員、機關首長、資料來

源及填表說明。表之背面應有編製說明,包括統計範圍及對象、統計

標準時間、分類標準、統計科目定義、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編

送對象等。依「公務統計方案實施要點」規定,以行政資料處理系統

辦理公務統計者,得僅列示表號、表名及編製說明。
 

十六、為建立完整一致之統計報表檔案,以利於管制及查詢,本方案內統

計報表之表號,以採用三段九碼編號方式為原則,第一段五碼,為各

級政府及中央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中之統計細類編號;第二段二

碼,為統計項目編號;第三段二碼,為各統計項目下統計報表之次序

編號;本會所屬機構得視需要另加註附碼,詳列於附錄一國軍退除役

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公務統計報表程式。
 

柒、查報與編製方法

十七、統計資料之編撰:

(一)以行政資料處理系統辦理為主。各所屬機構將資料透過各業務或行

政管理資訊系統傳送至本會主機,再據以彙編各項統計數據。無報

送管理資訊系統者,得以紙本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供,再由統計資

訊處登錄至本會主機。

(二)統計資訊處審核公務統計報表應注意是否根據附錄一國軍退除役官

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公務統計報表程式之規定,編製報表應留

意編報時效、資料合理性及一致性、前後期資料變動趨勢等,如有

異常現象,請相關單位查證並說明原因。
 

捌、統計公開程度

十八、本會及所屬機構公務統計資料,應明定其公開程度為秘密類或公開

類,且資料應儘量公開。
 

十九、凡屬登記冊之原始個別資料或經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明列為機密之統

計資料,均屬秘密類統計資料。
 

玖、權責分工

二十、附錄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公務統計報表程式,

由統計資訊處會同各業務主管單位訂之,增刪或修正時亦同。
 

二十一、公務統計報表原始資料來自本會各業務主管單位登記冊者,由各

業務承辦人常川記錄按期過錄整理,依照報表程式產生公務統計。報

表之編製,由指定業務有關人員負責辦理。
 

二十二、本方案公務統計資料之編製、審查及發布之分工方式,詳列於附

錄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公務統計表冊細部權責區

分表。
 

拾、聯繫方法

二十三、公務統計表冊、項目、單位及報表格式遇有法令修正或業務變更

須修正時,應由有關業務單位通知統計資訊處配合增刪修正。
 

二十四、本會及所屬機構辦理統計人員,因辦理公務統計分析,需要相關

原始資料時,得調閱所在機關(構)業務單位檔案表冊,各業務單位

應充分配合提供。
 

二十五、本會及所屬機構為應業務所需,須使用其他機關(構)公務統計

資料時,統計資訊處或各機構辦理統計人員應盡力協助。
 

二十六、本會及所屬機構應用公務統計資料時,所用資料應以機關(構)

發布之資料為準。
 

拾壹、內部統計稽核

二十七、為提高統計效能,增進統計確度,統計資訊處及所屬機構辦理統

計之單位,應視需要指派統計人員,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及複查本會及

所屬機構之統計工作。
 

二十八、本會及所屬機構內部統計稽核及複查之對象如下:

(一)原始統計資料查報單位。

(二)統計資料彙整單位。

(三)最終統計結果之統計分析及發布單位。
 

二十九、本會及所屬機構內部統計稽核之範圍如下: 

(一)統計方案及計畫之實施情形。

(二)統計資料之時效。

(三)原始資料與編製結果之確度。

(四)統計內容之完備程度。

(五)統計分類、統計科目與代碼統一規定之執行情形。

(六)統計方法與技術之適當程度。

(七)公務統計檔案之管理。

(八)統計資料之提供與應用成效。

(九)其他應行稽核及複查之事項。
 

三十、本會及所屬機構,對重大統計計畫實施之內部統計稽核,可於事前

或事後舉行。事前稽核,著重於編製計畫、蒐集方法及統計經費運用

之審核;事後稽核,著重於統計數字之確度及統計工作績效之審核。
 

三十一、統計資訊處及所屬機構統計人員,辦理統計稽核及複查時,各受

稽查單位應予配合。
 

拾貳、統計報告

三十二、公務統計報告,依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編製對內及對外報告。對內

報告,應按本會管理上或決策上之需要編製;對外報告,應按上級主

管機關或關係機關之需要編製之。
 

三十三、凡定期公務統計報告所需之統計資料,一律納入本會公務統計報

表程式,由編製單位依規定之格式及程序,報送相關單位。
 

三十四、本會對外統計報告,由統計資訊處辦理者,應簽報機關長官核閱

後提供。由業務單位或所屬機構辦理者,應先送統計資訊處會核後再

對外提供。
 

三十五、統計報告起訖時期,除因特殊需要另有規定外,凡屬月報者,應

自每月一日開始;季報自每年一月一日、四月一日、七月一日、十月

一日開始;半年報自每年一月一日、七月一日開始;年報自每年一月

一日開始。均以各該期間終了日為止。
 

三十六、統計報告彙報期限,年報不得逾二個月,半年報不得逾一個月,

季報不得逾二十日。月報不得逾十五日。但情況特殊,經統計資訊處

另行通知編報期限者,不在此限。
 

拾參、分析或推計

三十七、本會及所屬機構公務統計資料應依業務需要,定期按月、季、年

或其他時間週期進行綜合分析推計,以供管理決策之參考。
 

三十八、公務統計資料變動幅度較大時,辦理統計人員應就業務之替代性

、季節性及經濟社會情勢等因素,分析異動原因。
 

三十九、本會及所屬機構遇有重大施政時,對實施前後之統計資料應加以

分析比較,以供對施政效益之評估參考。
 

四十、依前三點所為統計資料分析或推計結果,應適時提供本會相關單位

及各級長官,以為業務改進或決策之參考。其有涉及其他相關機關或

可供上級機關參考時,應主動提供或陳送。
 

四十一、本會及所屬機構主辦統計人員,應於年度施政計畫擬訂前,將以

前年度各項統計資料按期整理分析,提供各單位作為擬訂下年度施政

計畫及編製預算之參考。
 

拾肆、統計資料管理

四十二、本會及所屬機構發布統計資料時,應以與其主管業務範圍有關者

為限。
 

四十三、為確保本會對外發布統計資料內容之一致性,其他單位如需提供

統計資訊,若涉及與統計資訊處所公布之統計項目重疊者,其資料應

與統計資訊處一致,以避免統計數據出現前後不一情形。
 

四十四、為便利統計資料交換與管理,統計資訊處對各類統計項目均應訂

定標準代碼及檔案格式。
 

四十五、本會公務統計資料庫,由統計資訊處負責維護,提供本會各業務

單位及與本會有連線之所屬機構查詢或運用。其用戶識別碼與資料庫

通行碼,由負責電腦管理單位統一編碼後核發使用。
 

四十六、本會各連線單位之統計人員,得經統計資訊處同意後,直接由統

計資料庫中存取相關資料。
 

四十七、本會各業務單位及所屬機構發布之文件或表報中,如有引用其他

機關之統計資料時,應註明資料之來源。
 

四十八、本會及所屬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印行之統計書刊,若於印妥後發

現錯誤,發行時應附加勘誤表。
 

四十九、本會及所屬機構,對已發布之統計資料,如因事實或計算基礎變

更而修正,應將修正後之資料補行發布,並註明修正原因。
 

五十、統計資訊處對本會所屬機構編送之統計報告,有事後審查之責任。

如發現其內容有錯誤或不當時,應即通知原編報機構儘速查明更正,

並將更正部分通知各相關單位。
 

五十一、本會各種供統計用之原始資料,除依檔案管理相關規定,送檔案

管理單位統一保管者外,餘由蒐集編製單位負責保存,並訂定保存期

限及列入交待。
 

五十二、公務統計報表及統計書刊應永久保存。公務統計原始資料自報表

編竣日起算,錄入電子儲存媒體者至少保存十年,書面保存者至少保

存五年。屆滿保存期限或已錄入電子儲存媒體之書面資料,經機關長

官核准後得予銷毀。
 

拾伍、附則

五十三、統計資訊處應將本方案執行情形常川記錄,以為管考之用。
 

五十四、本方案附錄內容如因業務需要須予修正時,於不牴觸本方案之原

則下,得報(會)請統計資訊處同意後修正,並報送中央主計機關備

查。
 

五十五、本方案簽報權責長官後,由統計資訊處函報中央主計機關核定實

施,修正時亦同。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