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作業要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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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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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115.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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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字號: |
輔行字第1154500238號函 |
| 異動性質: |
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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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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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五、各機構應自首長交接日起三個月內,由土地管理人員陪同新任首長
至每筆土地實地巡查。但農場經管土地位於交通工具難以到達區域
,顯難至該筆土地巡查者,土地管理人員得以政府機關(構)提供
之地籍資料,輔以航照圖、套繪地籍圖資或其他資料,陳請新任首
長認明該筆土地坐落位置及範圍。
各機構首長、副首長每年最少應勘察管用土地二次,土地管理
人員應經常勘察土地現況及利用情形,並列冊陳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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