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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作業要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5.02.12
發布字號: 輔行字第1154500238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作業要點
容:

五、各機構應自首長交接日起三個月內,由土地管理人員陪同新任首長

至每筆土地實地巡查。但農場經管土地位於交通工具難以到達區域

,顯難至該筆土地巡查者,土地管理人員得以政府機關(構)提供

之地籍資料,輔以航照圖、套繪地籍圖資或其他資料,陳請新任首

長認明該筆土地坐落位置及範圍。

  各機構首長、副首長每年最少應勘察管用土地二次,土地管理

人員應經常勘察土地現況及利用情形,並列冊陳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