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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作業程序」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5.01.28
發布字號: 輔服字第1151500080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作業程序
容:
二、遺產管理:

(一)遺物清點:

1、遺產管理人應於接獲退除役官兵亡故通知之次日起二日內(不含例

假日),由善後服務小組會同下列人員實施遺物清點,並依遺物之

種類、數量,繕具遺物清點清冊(格式如附件一),共同簽名確認

(1)服務機構:村(里、鄰)長、派出所警員、親友及有關人員。

(2)安養機構:同房代表、親友及有關人員。

2、處理亡故退除役官兵善後事項,遺產管理人得委託所在地之服務、

安養機構代為遺物清點。

3、實施遺物清點,應同時檢查屋況及設施設備(含家具),並拍照佐

證。

4、清點遺物應注意遺囑、債權或債務文件、大陸親友信函、亡故退

除役官兵筆跡、照片等資料,列入亡故退除役官兵個人檔案收存

,作為繼承審核參考。

(二)遺產清查:

1、遺產管理人查有亡故退除役官兵存款帳戶,應自知悉之日起二日內

以發函、傳真或其他方式通知止付,並於其後十五日內檢附死亡證

明書(相驗屍體證明書)、除戶戶籍資料證明文件或內政部戶役政

資訊查詢系統資料、存款簿(單)等,向金融機構、中華郵政公司

、國軍同袍儲蓄會等辦理存款結清,存入國庫帳戶無息保管。

2、遺產如由親友先行處理,遺產管理人應向親友詳細說明法定遺產管

理人相關法令及職務,並請親友繳回遺產。如親友拒絕繳回,遺產

管理人得依法訴請返還。

3、遺產管理人發現亡故退除役官兵存款遭異常提領時,應即向相關單

位查明亡故退除役官兵意識狀態及提領人身分,必要時得會同警察

機關查閱監視畫面,依法處理。

4、亡故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而未至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驗證轉存,遺

產管理人應向主管機關具領退休俸,納入遺產管理。

5、亡故退除役官兵生前訂立人壽保險契約而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

金額為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應向保險公司具領後納入遺產管理。

6、遺產管理人應於退除役官兵亡故日起三十日內,向稽徵機關函詢財

產總歸戶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遺產稅金融遺產資

料,確認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留財產種類。

(三)辦理公示催告:遺產管理人應於退除役官兵亡故之日起二個月內撰
   擬聲請書狀,向其住所之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公告亡故退除役官兵
   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公示催告期間內承
   認繼承、報明債權及聲明願受遺贈與否。亡故退除役官兵確無遺產
   ,無須依民法規定辦理公示催告。
(四)編製遺產清冊:遺產管理人應於申報遺產稅前編製完成。
(五)申報遺產稅:遺產管理人應於退除役官兵亡故之日起六個月內申報
   遺產稅,繳稅(免稅)證明應併案存檔。
(六)亡故退除役官兵之遺產,除支出殯葬事務及管理遺產必要費用外,
   皆應列入遺產管理。

(七)遺物處理方式如下:

1、現金:應於遺物清點當日存入國庫帳戶無息保管,不能於當日存入

國庫者,於次一上班日為之。

2、金銀條塊、飾品、金銀幣、外幣、有價證券或其他有價值物品:原

物妥封,每人專袋存放國庫或金融機構保管箱保管,封袋時並會同

相關人員負責簽章。有鑑定價值之必要時,得洽請各同業公會代為

鑑定。

3、前目以外之動產如手錶、家電、攝錄影器材、車輛等物品,依勘用

狀況及參考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最低使用年限規定,得辦理公開標

售,所得價款應於當日併同遺款列入國庫帳戶無息保管,不能於當

日存入國庫者,於次一上班日為之。

4、勳(獎)章等紀念性物品,列入亡故退除役官兵個人檔案收存,併

同遺產交付。

5、亡故退除役官兵遺囑應列入個人檔案收存,並依民法規定審查是否

符合遺囑法定形式。經公證或認證之遺囑,應向公證人查證;未經

公證或認證之代筆遺囑,應向見證人查證;無法確認筆跡之自書遺

囑,得函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如有疑義,得請利害關係人聲請法

院確認。

6、遺產管理人應查明亡故退除役官兵住居所不動產之權屬,屬退除役

官兵所有者,應連同其他所有之不動產,依退除役官兵死亡遺留不

動產管理作業規定辦理。

7、亡故退除役官兵生前住居所非自有房舍,應聯繫所有權人確認相關

權利義務關係,訂有合約者,應依合約規定辦理;進住安養機構或

無合約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由本會所屬安養機構除外之其他機

構管理遺產者,應移交各該地區服務機構接管。

(九)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遺產,其身分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
   轉換為臺灣地區人民時,遺產管理人應解除遺產管理職務,無待公
   示催告期滿,扣除遺產管理期間所支費用後悉數交付。
(十)大陸地區人民依法聲明繼承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遺產管理人得逕為交付遺產:
  1、繼承人為取得長期居留許可之配偶。
  2、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中無不動產,且其繼承人僅有取得依親居留許
   可之配偶一人。
(十一)亡故退除役官兵遺有動產、不動產者,其公示催告之聲請、代管
   期間應負擔之管理、稅賦、標售、違建屋拆除等相關必要費用支出
   ,應由遺產支付。若無遺款或遺款不足以支付者,由遺款保管款墊
   支辦理,結案時,墊付費用應收回歸墊。屬八十二年九月十七日以
   前捐助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動產、不動產者,其代墊之處理費
   用向該基金會申請歸墊。
(十二)屬遺產管理人職責必要之支出(如遺款不足辦理死亡證明書、公
   示催告、訴訟費用等必要管理費用),得由「單身亡故榮民善後喪
   葬及遺產管理作業」相關經費勻支。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