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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約用人員進用管理補充規定」第六點、第十五點及第七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5.01.13
發布字號: 輔人字第1155000075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約用人員進用管理補充規定
容:
六、約用人員人數分配之原則:
  (一)本會與所屬服務、安養及訓練機構約用人員以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度臨時人員酬金科目預算進用及行政院核定淨增之總人數為
     上限。
  (二)各醫療機構約用人員以行政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核定由機關視
     業務需要依規定進用所需人力。
  (三)各農場機構約用人員用人費占當年度基金收入之比率,高山及
     平地農場分別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及百分之十五。

十五、約用人員酬金額度內進用人員之年終考核獎懲規定如下:
   (一)甲等:
     1、晉薪一級,以晉至所任職稱最高薪級為限。但當年度調任
       較高職稱職務,其原支報酬低於所任職稱報酬最低薪點,
       自所任職稱最低薪級起敘者,不再晉級。
     2、支領固定薪資者不適用前目晉級之規定。
  (二)乙等:不晉級。
  (三)丙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前項年終考核考列甲等之晉級,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