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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約用人員進用管理補充規定」第六點、第十五點及第七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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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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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115.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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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字號: |
輔人字第1155000075號函 |
| 異動性質: |
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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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約用人員進用管理補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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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六、約用人員人數分配之原則:
(一)本會與所屬服務、安養及訓練機構約用人員以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度臨時人員酬金科目預算進用及行政院核定淨增之總人數為
上限。
(二)各醫療機構約用人員以行政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核定由機關視
業務需要依規定進用所需人力。
(三)各農場機構約用人員用人費占當年度基金收入之比率,高山及
平地農場分別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及百分之十五。
十五、約用人員酬金額度內進用人員之年終考核獎懲規定如下:
(一)甲等:
1、晉薪一級,以晉至所任職稱最高薪級為限。但當年度調任
較高職稱職務,其原支報酬低於所任職稱報酬最低薪點,
自所任職稱最低薪級起敘者,不再晉級。
2、支領固定薪資者不適用前目晉級之規定。
(二)乙等:不晉級。
(三)丙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前項年終考核考列甲等之晉級,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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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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